如何行使
正常信訪權?
據(jù)介紹,該《通知》的發(fā)布,并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訪權,而是鼓勵市民正確的行使信訪權。在該《通知》中,還特別回答了“市民如何行使正常信訪的權利”這一問題。
《通知》中提到,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如果采取來電形式的可直接致電“12345”市政府公開電話反映問題;采取網(wǎng)上信訪形式的可直接發(fā)郵件到“深圳市政府在線”網(wǎng)站的相關市領導電子郵箱上反映問題。如果5人以上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客觀真實,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正在辦理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應再信訪,有關機關將不予重復受理。(記者阮曉光)
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qū)和省、市、區(qū)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jīng)批準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qū)、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采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fā)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占據(jù)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yè)單位生產(chǎn)、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xiàn)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采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采取傳播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尸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后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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