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guī)定》)公布,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如果今后哪個政府部門把依法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雪藏”起來,任何普通公民都可以訴諸法庭,用法槌叩開政府信息公開的大門。
對此,曾參與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清華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余凌云教授近日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解讀《規(guī)定》這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難以突破《保密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曾產生了一定的轟動效應。公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熱情高漲,但他們的申請往往無疾而終,理由有“國家機密”、“申請的事項不存在”、“沒有公開的義務”、“極其敏感”、公開“難度極大”。
據(jù)余凌云介紹,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討論過程中,它與《保密法》的關系,在學界產生了很大爭議。
“當時在立法時,我們考慮到還有一個上位法,就是《保密法》!侗C芊ā繁M管是早在1989年施行的,但它畢竟還沒修改。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就受到很多掣肘。是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這些都是由保密部門來決定的,這次司法解釋也沒有觸及這根‘高壓線’。”余凌云說。
此次出臺的《規(guī)定》第7條這樣表述:“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已經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或者能夠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出具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審查、確認結論,請求在訴訟中不提交該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本痛,有學者認為,政府部門把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當作“國家秘密”,從而規(guī)避信息公開,易如反掌。
余凌云教授認為,在國家保密部門持有定密權的現(xiàn)有制度下,“保密部門有沒有公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就變得異常關鍵了。因為保密部門公開不公開,沒人監(jiān)督它。我們國家傳統(tǒng)上就存在著行政過度神秘化的色彩,什么都定密級!贝送,責任制也使得定密者“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罢l也不愿意公開這個文件,因為公開以后發(fā)生問題是他的責任,所以政府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趨于保守!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此次的司法解釋中,對“不能公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解釋,“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也被列入其中。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公開,也就是說,通過這兩個標準來控制。但是,這兩個標準都比較含糊,這里充滿了大量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容易形成漏洞,引發(fā)問題。”余凌云說。
政府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為了對定密范圍和定密級別進行監(jiān)督,余凌云教授建議,仿效西方國家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進行制約!靶畔⒌降咨娌簧婷堋⒛懿荒芄_,由專門委員會來決定。這個委員會在政府內部是相對獨立的,而且又能夠對國家的保密行為形成制約。它不是保密部門的一部分,做到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庇嗔柙普f。
另外,公共機構的界定也成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效實施的“攔路虎”。
北京大學三位教授王錫鋅、沈巋、陳端洪向首都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公開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數(shù)額、流向等信息,得到的回復是:“公司并非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與公司沒有關系!
“什么是公共機構,應該在司法解釋上有所界定,應盡量把我們已經認同的一些公共機構列入,這樣就能敦促這個機構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余凌云教授說。
1966年以前,美國官員經常濫用行政職權,不予提供查閱文獻、檔案等公務資料,于是引發(fā)了一場由美國新聞界倡導和推動的“知情權”運動。20世紀五六十年代,知情權運動波及全球,芬蘭1951年通過《文件公開法》,法國1978年通過《使用政府信息法》,美國1966年通過《信息自由法》。
“政府信息公開在我們國家,只能是一個漸進式的革命,要理解中國的現(xiàn)狀。不是說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息公開就能一下子實現(xiàn)了,它跟政府的法治狀態(tài)相適應!庇嗔柙普f。 (記者 楊亮慶 實習生 劉夢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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