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稅記錄將進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這是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關負責人透露的消息。同時還透露,法院的執(zhí)法記錄也在協(xié)商中,近期有望進入信用報告,環(huán)保信息今年也進入了征信系統(tǒng),公積金繳納信息和貸款信息已于去年三季度進入征信系統(tǒng)(10月25日《重慶晚報》)。
信用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基本支柱。完善征信系統(tǒng),加強信用管理,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好秩序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旨在完善征信系統(tǒng),豐富公民和企業(yè)組織信用報告的一切努力,都值得歡迎。
但應當指出,信用報告增容必須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不能在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商業(yè)銀行等機構與央行征信中心“秘密交易”,暗箱操作,讓公民在尚未充分注意及充分認識對自己的不良后果和利害關系中形成信用不良記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央行征信中心對個人和企業(yè)組織信用報告內容的任何增加,都應當提前向社會各界進行正式公告,明確告知信用主體哪些信用內容即將正式納入征信系統(tǒng)成為信用報告內容,從何時正式開始,相關不良信用將產生哪些不良后果,如何及時查詢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以及如何提出異議尋求救濟等等事項。
目前征信系統(tǒng)的“增容”方式很值得商榷。其焦點主要是:一、哪些信息應當納入信用報告,應當經過什么樣的法定程序才能納入,我國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存在很大的隨意性。用民主法治的標準衡量,對平等主體間進行交易形成的、尚未依法公開的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tǒng)時,應公開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而不能由央行征信中心單方決定。
二、將公民個人信用信息秘密納入征信系統(tǒng),在信用主體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了自己的信用報告。從性質上講,這是有關機構給公民的“下套”行為,畢竟全國統(tǒng)一的征信系統(tǒng)處于建立和形成初期,長期的渙散狀態(tài)造就了多數(shù)公民信用意識的淡薄,而征信中心卻在沒有任何提醒和前兆的情況下“秘密收集”著他們的信用信息,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讓他們在不知不覺中進入了信用“黑名單”,這與別有用心的“記黑賬”沒有本質差別。
筆者呼吁,正在制定中的《征信管理條例》要充分反映群眾呼聲,進一步加強央行征信系統(tǒng)“增容”程序的規(guī)范力度,明確增設“聽證”和“公告”程序,有效防止和杜絕信用報告增容時“透露”一下了事的不規(guī)范和不負責做法。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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