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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青年報:治酒后駕車還要多少制度創(chuàng)新
2009年08月13日 06:28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近年來,酒后駕駛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多,酒精正在成為越來越兇殘的“馬路殺手”。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表示,將積極開展立法調(diào)研,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修訂酒后駕駛的認定標準,細化酒后駕駛的處罰標準,加大對酒后駕駛交通違法的懲戒力度。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將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人民日報》8月12日)

  杭州向左,天堂向右。近來一連串惡性交通肇事血案,讓我們從來沒有像今天這般如此認真地思考“酒后駕車”,它已經(jīng)越來越和每個人的生命息息相關,越來越和社會的公共安全融為一體。無論是管理部門的自我檢視、積極行動,還是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將酒后駕駛罪納入刑法的公民建言,這種公力與私力救濟的互動,都說明如何面對汽車社會的善治之路已經(jīng)啟程。

  在這一互動中,加大懲戒力度、修訂制度成為最大呼聲和共識,這一思路是對的。汽車社會來得太快,而國民安全、遵紀守法的意識和制度建設太慢。無論是立法調(diào)研、修訂和細化標準,還是將酒后駕駛罪納入刑法,都是很好的思路和政策取向,也能很好地彌補不足。但這種“制度創(chuàng)新”是否真的那么不可或缺?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有評論所言:“現(xiàn)行關于醉酒駕車的處罰規(guī)定——處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并處2000元罰款——不可謂不嚴厲,只要被查處,就足以讓司機感到為喝酒付出這樣的代價不值得,感到后悔從而引以為戒!(《嘉興日報》8月10日)但除卻血案發(fā)生后一陣風般的運動式執(zhí)法會揪出一批“倒霉蛋”,這已足夠嚴厲和具有震懾力的制度資源在平日基本上被閑置。

  筆者所在城市也正處在“嚴查”期間,由于“風聲太緊”,很多朋友、同事包括單位的司機,最近都不敢喝酒了,因為大家都會算這筆賬:為了幾杯酒而處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2000元罰款,太犯不著,不值得。大家還有一個心照不宣的想法:為期兩個月的酒后駕駛專項整治行動風頭一過,小酒照喝,小車照開。顯然,按民間這種邏輯,如果僅是運動式執(zhí)法,僅有幾個“風頭”,違法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如同中彩票甚至小到接近于0,那即使酒后駕車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納入刑法,又能怎樣?將來還不是可能又被束之高閣?

  “酒后駕車”的治理困境,讓人很容易想起“錢穆制度陷阱”。中國著名歷史學家錢穆在分析中國歷史時指出,中國政治制度演繹的傳統(tǒng)是,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變成了病上加病。越來越繁密的制度積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這樣,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義,越容易出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

  無論是將醉駕者納入銀行不良記錄,還是將酒后駕車納入刑法,從根源上看,這些其實都是“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但無論是舊制度還是新制度,如果落不到實處,最后還是一個不存在的零,其后果只能是無端增加制度成本、浪費政策資源、失去效率,掉進所謂“錢穆制度陷阱”而難以自拔。

  制度不是越多越好,關鍵在于管不管用。一出問題就另起爐灶,現(xiàn)有政策空間和制度資源真的已經(jīng)對酒后駕車無能為力、束手無策嗎?現(xiàn)有制度資源的效力真的已經(jīng)發(fā)揮得淋漓盡致、力不從心了嗎?如果不是,那首先應考慮的是如何將現(xiàn)有制度資源用足用好,而不是動輒另起爐灶。治理酒后駕車如此,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治理活動,亦然。(石敬濤)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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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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