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遼源市原常務副市長王洪啟日前因受賄罪被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兩次開庭審理查明,王洪啟在擔任遼源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一家建筑工程設計院取得遼源市人民廣場、東方廣場、站前廣場等多個規(guī)劃設計項目,收受設計院負責人所送的瑞士手表一塊、人民幣14萬元、美元1萬元;在一施工拆遷事項上,為一房地產(chǎn)公司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王洪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44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記者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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