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記者從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由最高法院指定該院管轄的首都機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崔民權受賄一案,該院于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現上訴期已過,崔民權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6月29日,日照中院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崔民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與此前崔民權所犯的挪用公款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崔民權利用其擔任首都機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金飛民航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瑞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12萬元、美元21萬元、港幣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民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前,崔民權因挪用公款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現將前罪和后罪并罰。日照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高 園 通訊員 胡科剛 席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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