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6時30分,靈寶黨政公眾網(wǎng)上出現(xiàn)一篇管理員發(fā)出的帖子:關于《一篇帖子換來被囚八日》一稿有關情況的回復,落款是“靈寶市信息中心”。文章稱,報道給靈寶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并強調(diào)王帥誹謗案正在辦理中。(本報今日報道)
靈寶官方對“王帥誹謗案”終于做出了公開回應,這是一件好事情,總比某些官員和地方政府在公眾與媒體批評之下,我行我素,拒不回答的做法前進了一步。不過,這個回應堅持原先的錯誤做法,卻不能不讓人遺憾。
靈寶官方稱:王帥以《網(wǎng)友揭開靈寶抗旱黑幕》為題,用羊吃麥苗、政府發(fā)獎金號召羊吃麥苗、砍光果樹、清光土地、機井廢棄等圖片說明靈寶市抗旱的做法和情景,特別是把人民網(wǎng)刊登的 《靈寶籌資540萬元抗旱保苗》一文與其圖片聯(lián)系起來,意在說明靈寶的麥子都讓羊吃了,500萬元都讓政府揮霍了,“嚴重損害了靈寶的形象,特別是傷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揮部和市水利局負責同志”。
即使靈寶官方所說 “王帥批評失實”情形屬實,但我還想提醒他們注意的是,誹謗罪的犯罪對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也就是說即使批評政府失實,也不能以誹謗罪來治罪。從靈寶官方的回應中,我們?nèi)匀粵]有看到王帥的帖子具體針對了哪一位官員,既然如此,警方以誹謗罪對王帥理由何存?當然,官方認為,王帥對于市抗旱辦、市水利局的批評,讓一些官員受到上級調(diào)查甚至一些電話的謾罵干擾,這可能讓他們工作受到一些不當干擾。但是,來自上級調(diào)查是一種正常監(jiān)督,這并不是什么名譽受損;而一些電話的謾罵干擾,如果直接針對了某個官員,你可以去控告謾罵人。何況,誹謗罪侵犯的自然人的名譽權(quán),批評政府并不會直接導致某個政府官員社會評價降低,當然也就不能對批評政府的公民以誹謗罪治罪。否則,政府是公民選舉產(chǎn)生而組成的,公民是國家的主人,那么,每一個靈寶的選民是否都可以認為自己的名譽權(quán)受損,而對王帥追究誹謗罪呢?
而且,我們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應當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訴,警方不能介入。但是,靈寶官方辯稱,根據(jù)《刑法》第24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前款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里,靈寶官方再次將對官員與“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同起來了,批評官員就是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果真這樣,我看西豐縣委書記進京抓記者也沒有什么錯,刑法這一款也應當修改為 “但是誹謗官員的除外”。我真不明白,普通公民都敢于上法院自訴,掌握公權(quán)力的官員卻孱弱到上法庭的勇氣都沒有?
批評政府那怕失實為什么不能治罪,除了“要使政府不會懈怠和腐敗,必須讓公民都站起來監(jiān)督政府,而要讓公民能大膽地批評和監(jiān)督政府,就要倡導一個寬松的輿論氛圍,要容忍公民對政府不當甚至是失實的批評”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掌握了公權(quán)力,與單個公民相比,政府是強大的,它具有更多公共資源,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對失實的批評進行澄清,根本無須動用刑事手段。耐人尋味的是,靈寶官方不是通過媒體或者通過新聞發(fā)布、信息公開等方式來澄清所謂的失實批評,而是動輒使用刑事手段來對付王帥,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員內(nèi)心的心虛與孱弱。
最后,我倒建議,如果靈寶官方人士實在是認為王帥的批評失實,甚至是誹謗,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不妨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誹謗侵權(quán)之訴——盡管從理論上講,政府沒有什么名譽權(quán),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但是,無論如何,對于一個批評政府的公民以誹謗罪立案,是極其錯誤的,開了一個“以言治罪”的危險先例。(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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