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推敲每一起演化成公共事件的個案,其背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亟待改善的體制性病灶。云南“躲貓貓”事件發(fā)展至今,人們既看到了網民參與事件調查這一“具有開創(chuàng)意義的舉動”,也看到了網絡監(jiān)督無法替代更無須替代司法調查這一應予正視的現實。
21日凌晨1時許發(fā)布的《“躲貓貓”事件調查委員會公布調查報告》,對調查中的尷尬沒有回避!秷蟾妗犯锌诰W友在現實中的“無力”,并承認,“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擁有法律資源的執(zhí)法司法部門。”盡管云南省委宣傳部22日就“躲貓貓”事件在線問答,但察看網絡輿情,對“躲貓貓”依然充滿著不信任。
從結果上反觀此次網民參與輿論事件的調查,其形式意義遠大于實質。當然,這是僅就事件本身的解決而言。云南宣傳部門在對待網絡民意與網絡民智上的開明心態(tài),依然值得肯定。這樣的“開創(chuàng)”之舉也可以為其他地方效仿,只是,網民參與理應恪守作為公權力“監(jiān)督者”這一身份自認,而不可跨越法律徑行“網絡執(zhí)法”事。
需要說明的是,云南警方21日的解釋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實則是將“李蕎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推向了“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李蕎明的死亡真相,不但關乎李蕎明及其家屬,更直接關乎普某某的命運。值得關注的是,迄今為止的信息公開都是偵控方在唱獨角戲,普某某被完全隔絕于媒體與公眾。當然,作為嫌疑人的普某某在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不能和非偵查機關組織的“網友代表”見面;但刑事訴訟法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律師也可以通過會見嫌疑人,將一些不涉及偵查秘密的信息帶給公共輿論。鑒于此案已經成為輿論公共事件,無論是律師還是別的,但凡有利于保障普某某合法權益的公共信息,應有便捷的公開之管道。
只是就李蕎明案而言,作為事發(fā)地主管機關的當地警方所披露的案件調查結果,至少在程序上很難令人信服。為確保程序公正,由上級檢察機關組織人員展開專案調查,當為可替代的方案。這既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職權定位相符,又事實上實現了異地管轄。
當然,“躲貓貓”事件更深層次的追問,還在于看守所的管理體制。李蕎明系當地警方認定的嫌疑人,又被關押在由當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在李蕎明非正常死亡后又是由當地警方來調查,這種偵查與羈押合二為一的體制,長期以來為人批評。在多數法治國家,看守所與警察機構分離是當然的制度選擇。之所以這樣設置的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職能是保障偵查順利進行同時保護好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而非僅僅為了前者。
年前有媒體報道,在已獲通過的司法改革報告中,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理的現狀將會有所改革,司法行政機關可能取代公安機關成為看守所新的管理者。我們期待這樣的制度改進。
呼吁更高層級的司法介入,是因為我們關注個案的正義;推動看守所管理體制的變革,是因為我們更需關注制度的正義。網民調查委員會暫告一段落,或許它還曾帶給人們一些失望;但網絡監(jiān)督還要繼續(xù)下去,監(jiān)督的最終目標,不僅要找出“躲貓貓”的真相、給責任者以相應的“罪與罰”,更期待成為看守所管理體制變革的推動力量。(社論)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