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19日)從有關方面獲悉,原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陳旭明涉嫌玩忽職守和受賄一案,將于今日下午3點在鹽田法院宣判。
據(jù)悉,龍崗9·20大火發(fā)生后,陳旭明被深圳市檢察院指控玩忽職守和受賄,并于2008年11月28日在鹽田區(qū)法院過堂。
檢方稱,陳旭明作為深圳公安局龍崗分局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兼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于無證無照的歌舞娛樂場所未能進行有效的打擊、取締工作,致使龍崗區(qū)存在包括舞王俱樂部在內的各類無證無照經(jīng)營的歌舞娛樂場所多達144間。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負責為陳旭明辯護的姜律師稱,按照相關法規(guī),對歌舞廳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體是派出所,分局僅對此項工作予以督導。根據(jù)龍崗分局“掃雷”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動員排查、排查整治由各派出所、消防中隊來組織開展,因此,無牌無證的歌舞娛樂場所排查工作是由轄區(qū)派出所來進行,如果派出所沒有上報,卻讓分局主管領導承擔法律責任,屬于苛刻之舉!拔柰蹙銟凡繉儆谕瑯放沙鏊茌,而在"掃雷"行動中,陳旭明并不是該派出所"包點的分局領導",他對造成的后果不負有直接責任”。
姜律師同時指出,公安機關不是取締無牌無證娛樂場所的行政主體,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無牌無證娛樂場所取締工作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是文化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雖有取締權,但卻必須具備發(fā)生治安、刑事案件的條件!案鶕(jù)相關工作安排判斷,對發(fā)生治安、刑事案件的舞王俱樂部,同樂派出所是依法取締的職能部門,而陳旭明不是同樂派出所的直接領導,因此,他沒有取締舞王的決策權!
“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陳旭明曾經(jīng)明示或者暗示治安科、派出所不要檢查舞王俱樂部,或者對舞王俱樂部存在的問題予以包庇或縱容。而根據(jù)特大火災調查報告,事故屬經(jīng)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chǎn)責任事故,”姜律師認為,基于上述種種原因,陳旭明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記者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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