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以來,索馬里一直戰(zhàn)亂不斷,沿海地區(qū)海盜活動猖獗。2008年1月到11月間中國船只頻繁途經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其中20%受到過海盜襲擊。此次護航行動是我國按照聯(lián)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和相關國際法決定的,對維護國際海上通道暢通和亞丁灣、索馬里海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經過10天10夜航行,中國海軍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執(zhí)行護航任務的艦艇編隊,于亞丁灣當地時間6日凌晨順利抵達任務區(qū),開始護航。據交通運輸部新聞發(fā)言人介紹,已有15艘中國商船申請6日到10日期間的護航。
中國海軍的這一行動,舉世矚目。護航行動是我國按照聯(lián)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和相關國際法決定的,對維護國際海上通道暢通和亞丁灣、索馬里海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991年以來,索馬里一直戰(zhàn)亂不斷,沿海地區(qū)海盜活動猖獗;索馬里附近海域被國際海事局列為世界上最危險的海域之一。據國際海事組織統(tǒng)計,2008年那里發(fā)生了120多起海上搶劫行為,超過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員遭綁架;現在仍有10多艘船在海盜手中。亞丁灣、索馬里海域,中國船只也頻繁途經,2008年1月到11月間,平均每天有3-4艘次中國商船路過;據悉其中20%受到過海盜襲擊,僅劫持事件就發(fā)生了7次,我國船舶和人員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迄今,北約、歐盟、俄羅斯、印度、韓國等也已經或者宣布準備向索馬里以北的亞丁灣派出軍艦,打擊海盜,維護安全。
國際法規(guī)定各國均可打擊海盜行為
國際社會對于“海盜”是如何界定的?又如何規(guī)范懲治海盜的行為?我們可以看看國際法,尤其是《公海公約》(1958年制定,1962年生效)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制定,1994年生效)的相關內容。
傳統(tǒng)意義上的“海盜”,是指私人的船舶為私人目的在公海對其他船舶進行強暴、掠奪的行為。但第一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公海公約》將界定范圍擴大了,這一新概念得到了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支持,即不僅私人的船舶,私人飛機及其機員和乘客,為私人目的對其他船舶和飛機或其人員和財物進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都為“海盜”!豆9s》第14條、《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規(guī)定,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相互合作,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豆9s》第15條、《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規(guī)定,海盜行為指:(1)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強暴、扣留或掠奪行為:第一,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第二,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2)明知使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愿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第三,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條第一和第二兩項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公海公約》第19條、《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5條規(guī)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并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或飛機,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并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判定應處的刑罰,并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采取的行動,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權利的限制!豆9s》第21條、《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7條規(guī)定,由于發(fā)生海盜行為而進行的扣押,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并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實施。
我軍艦赴索護航符合國際社會期望
可見,各國擁有在公;蚱渌麌夜茌牱秶酝獾牡胤酱驌艉1I行為的權利,因為海盜自古以來都被認為是“人類的敵人”。但應注意的是,所謂的海盜行為需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須是利用損害公海航行安全的方法,對其他船舶或飛機進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的行為;第二,須是私人的船舶或私人的飛機為私人目的進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如果判定錯誤,對船舶或飛機進行了扣留(登臨),則相關國家應承擔因此造成損失或損害的賠償責任。例如,《公海公約》第20(22)條、《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6(110)條規(guī)定,如果扣押(登臨)涉有海盜行為嫌疑的船舶或飛機而并無足夠理由,扣押國應向船舶或飛機所屬的國家負擔因扣押(登臨)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因此,盡管國際法尤其是海洋法對懲治海盜行為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各國可用軍艦、軍用飛機或政府授權的船舶和飛機打擊、制裁,但由于海盜行為的不可預見性、隱蔽性,海域尤其是公海的廣大性,各國一般不會輕易行動,除非有聯(lián)合國安理會通過的決議。近期,聯(lián)合國安理會作出的關于打擊亞丁灣、索馬里海域海盜行為的四次決議,為各國合作行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鏟除索馬里海盜,需要標本兼治,關鍵是聯(lián)合國加強對索馬里安全、人道主義等的援助,包括派遣聯(lián)合國維和部隊,切實改善其國內秩序,解決難民生活物資所需,避免局勢進一步惡化。我國政府根據安理會決議,并受索馬里政府邀請,在參照有關國家的做法后,作出派軍艦遠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護航、打擊海盜的決定,符合國際社會的期望,符合國際法,是中國參與國際多邊合作的重要舉措,樹立了中國愿承擔國際義務的大國形象,贏得了廣泛的稱贊。(金永明)
(作者為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海洋發(fā)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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