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副職超編這樣的官僚積弊,必須從源頭上建立健全行政組織法,對政府機構的規(guī)模和人員編制尤其是增加編制的程序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設定,以確保政府的每次“瘦身運動”不致流為人為擴編的機會
繼網傳遼寧鐵嶺市有9個副市長、20個副秘書長,河南新鄉(xiāng)市有11個副市長、16個副秘書長后,近日又有網友曝貧困縣湖南平江縣有10個副縣長4個縣長助理,記者隨后瀏覽這位網友提供的平江縣官方網站,確認了這一事實(12月4日《新快報》)。
.隨著網友搜索興趣的增大,政府組織機構“打麻將可以湊幾桌”的“超豪華編制陣容”現(xiàn)象不斷曝光,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的臃腫程度,已到觸目驚心的地步。難怪有評論驚嘆,官員編制“沒有最多,只有更多”。一些網友更是諷刺,“這樣下去,還不如一對一,每個副市長管一個老百姓”。
副職超編扎堆,說到底是官員的利益使然。美國學者唐斯在其著作《官僚制內幕》中認為,官僚組織有一種內在的擴張傾向,而不管是否真正存在服務的需要。任何組織的擴張通常都會增加其領導者的權力、收入和聲望,因此他們鼓勵組織的擴張。作為一種最典型的官僚組織,政府機構的存在和維系雖然在法律上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根本目的,但實際中總是難以脫離部門尤其是部門領導利益的糾葛。擴大本部門的編制,不僅能夠為領導帶來更多的權力和聲望,更增加了其維持和提升自身地位的幾率。正是在這種官僚組織的本性驅使下,政府部門的每一次機構精簡都顯得那么“傷筋動骨”,每個部門在精簡中莫不想著維持乃至借機擴大自己的編制。
從組織學上分析,政府機構應當本著“因事設廟、因事設人”的原則確定其編制和管理幅度。每一級政府機構直接領導和監(jiān)督的下級組織數(shù)目,或者一個領導人直接領導和監(jiān)督的下級人員數(shù)目,必須與其所擔負的行政職能相匹配。機構組織幅度過小,將會造成力所不及,失之力虧;幅度過大,則會浪費資源,產生“內耗”。最低成本原理要求組織機體小型化,能夠由10個人組成的機構絕對不擴大到20人。這種規(guī)模的確定,當以組織擔負的職責為限。很顯然,一個機關動輒上十人的副職扎堆,與現(xiàn)代社會追求行政效率的政府職責是極不相稱的。
那么,如何防止政府官僚組織的自我膨脹?如何確保各級政府部門在“減肥”之后不會反彈?法治社會里還得回到法律的控制上來。筆者以為,要杜絕官員編制“十羊九牧”的扎堆現(xiàn)象,最根本的還必須謀求行政組織法的完善。
行政組織法正是從源頭上控制和規(guī)范政府行政權、遏止政府機構臃腫膨脹的法律部門。我國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現(xiàn)副職超編扎堆現(xiàn)象,首先在于缺乏細致的法律控制。目前,我國行政組織法很不健全,中央行政組織法只有一個國務院組織法,該法總共僅有11個條款,國務院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機構均無相應的組織條例;地方行政組織法只有一個共同規(guī)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統(tǒng)一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省、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等均無單獨的行政組織立法,F(xiàn)有的立法不僅條文粗陋,而且對政府部門的編制尤其是副職人數(shù)并無明確限定,這種情況不僅與民主、法治原則相悖,而且也是我國歷次政府機構改革成效甚微,機構精簡后再度膨脹,以至最后機構重疊,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政府財政變成“吃飯財政”的重要原因。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幾次大的政府機構精簡,相當程度上都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即便在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下實現(xiàn)了一時的人員裁減,但難以從根本上遏止官僚機構膨脹的欲望。所以,治理副職超編這樣的官僚積弊,必須從源頭上建立健全行政組織法,對政府機構的規(guī)模和人員編制尤其是增加編制的程序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設定,以確保政府的每次“瘦身運動”不致流為人為擴編的機會。在此基礎上,通過嚴格的執(zhí)法和監(jiān)督檢查,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機構臃腫的慣性難題,切實做到讓納稅人對自己供養(yǎng)的官員“心中有數(shù)”。(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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