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在今年上半年重慶市“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的考核中,該市北部新區(qū)排名最后,由此在近日召開“雪恥”大會,自揭家丑,聘請“軟環(huán)境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效率;還將探索建立行政審批“過期默許制”。即,如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超過規(guī)定時間仍未辦理下來,就被視為批準通過,承擔審批責任。(10月11日《重慶商報》)
又見超時默許制。早在2003年,天津市首家區(qū)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南開區(qū)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在全國首創(chuàng)超時默許的服務制度。如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超過時限,沒有給予申請人回復的,將視為“默許”,微機管理系統(tǒng)會自動生成打印蓋有該部門紅印的批準文件。與此配套的是,如果發(fā)生此種行為,服務中心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這一別出心裁的制度設計,因此在2005年入選“中國地方政府創(chuàng)新獎”。
有目共睹的是,這一細微變革似已遍地開花。2005年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推出行政審批超時默許制:如果投資企業(yè)手續(xù)齊全有效,各行政審批部門又未及時審批,市里將統(tǒng)一蓋章視為行政審批部門“默許”,同時還要追究審批部門的責任。2007年武漢市市政務服務中心試行行政審批超時默許制,對涉及企業(yè)注冊登記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和服務的政府部門,首先實行超時默許制試點。同年,大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也開始實行行政審批超時默許制試行辦法,審批事項因超時而被默許的,視情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及領導責任,對不該審批的事項而被默許的,除要及時糾正外,還要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毫無疑問,超時默許制之所以漸漸流行,一是將“超時責任”明確還給了政府部門,降低了社會成本;二是立竿見影地提高了行政部門的辦事效率。隨之而來的問責與高效,對打造現(xiàn)代政府,解決公務員不作為問題及保護企業(yè)和公民利益,顯然具有積極意義。
當然,任何制度創(chuàng)新都還有試驗與接受批評、“且慢叫好”的過程。比如,人們對超時默許制度的首要質疑,就是它是否構成對行政原則的破壞。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相對人的申請,經(jīng)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并授予申請人從事申請名下的活動的資格或權利的行政行為。然而,被“默許”或“自動生效”的申請項目,畢竟沒有經(jīng)過依法規(guī)范審批。這在客觀上等于將行政申請區(qū)分為“需要審批”和“不需要審批”兩類,既違反行政審批規(guī)定,也使行政審批在部分申請中失效,給公共利益帶來潛在的、可能的影響。
正因存在上述潛在風險,公眾更希望在推行超時審批的過程中,政府不是簡單地“將功補過”,而是要徹底查清項目審批超時的原因,并拿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力求在制度設計上解決問題,而非籠而統(tǒng)之地一概“默許”。
沒有問責,就不會有真正的效率。簡而言之,在實踐此項制度創(chuàng)新的過程中,行政問責比行政默許還更重要。實踐同樣一次次證明,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加快政府機構體制編制改革的步伐,徹底解決政府職能轉變滯后,機構重疊,人浮于事等制度性問題,并由此打造眾望所歸的“服務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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