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有一條新規(guī)——“違法審判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即使調離單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細則》當事人也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月11日《生活新報》)
從對司法腐敗形成預警效應來看,云南省高院的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制,無疑是一道“緊箍咒”。特別是,其直接指向了獨立審判員、執(zhí)行人員和法院領導,具有相當的威懾力不言自明,自然會讓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更大的期待。
近年來,發(fā)生在聶樹斌、佘祥林、郝金安等人身上的“烏龍案件”,在司法界產生極大影響。這些案件暴露出來的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國家賠償,特別是對當初的責任人不能予以應有懲罰的問題,非常牽動人心。而這些案件的出現,暴露出司法審判環(huán)節(jié)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其中最重要的,無疑是司法腐敗。
事實上,正是因為一些審判人員受誘于相關利益的驅動,才會不顧事實,依據含混甚至面對漏洞百出的證據,作出有悖于司法公平與正義的判決。同時,司法腐敗也往往與權力腐敗是一對連體兒。這些都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這一切,放到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制下,無疑意味著一種新的風險博弈形勢的形成。這是制度的必然生成。權力失范與法律不公,將產生風險,由此,自然也就提升對司法腐敗的預警效應,這樣的“緊箍咒”約束,有利于提升法官對法律的敬畏與信仰,有利于法官執(zhí)業(yè)更加趨近于司法倫理與道德。
面對司法腐敗現象,“終身問責”為法官提供了一條通道,使他們不會輕易偏斜于法律的正義軌道,需要從制度層面不斷進行有效的探索。而在對這樣的制度創(chuàng)新給予肯定的同時,我們擔心的是,這樣的制度,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如何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法律必須被信仰,制度必須被執(zhí)行。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制,從紙面順行于現實,無疑還要賦予更大的激勵價值,而且這項制度本身也必須接受相關監(jiān)督。這就要求,必須為法官責任追究制的順行,厘清可能出現的障礙。同時,這種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制,也不能簡單停留在司法系統(tǒng)的自我檢查層面,相關部門應該為這樣的責任追究,提供更為廣闊的信息公開渠道以及監(jiān)督約束功能。唯有如此,才能讓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帶來風險博弈效應,使司法審判更加獨立與公正,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得到更好的還原。(蘇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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