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jīng)》記者日前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郴州腐敗窩案”核心人物之一,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將于4月23日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曾錦春被指控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歷不明罪,涉嫌受賄金額總計3152.25萬元,另有960.75萬元財產(chǎn)來歷不明。
據(jù)悉曾錦春的辯護律師是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曾錦春現(xiàn)羈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長沙市檢察院長達三萬余字的長檢刑訴[2008]第2號起訴書指控: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lián)沃泄渤恢菔形睍洝⒓o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礦產(chǎn)承包、糾紛處理、工程招投標、職務升遷、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唐國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處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黃生福等4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11.4萬元、美元4.25萬元、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152.25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2628.8萬元,美元4.25萬元;與唐國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482.6萬元,港幣6萬元。此外,曾錦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60.75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據(jù)《財經(jīng)》記者了解,曾錦春于2006年9月19日下午被湖南省紀委“7·19”專案組實施控制,同年12月1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至此番開庭審理,已歷時一年零七個月。
《財經(jīng)》記者獲得的“7·19”專案組初查結果顯示,曾錦春被查處的涉案資金超過8000萬元。但此次公訴中,曾錦春被指控涉嫌受賄3152.25萬元,960.75萬元財產(chǎn)來歷不明,約4000萬元計為紅包禮金、投資收益未寫入起訴書。
實際上,在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一案中,亦有其600多萬元作為紅包禮金所得,既未計入受賄總額,亦未體現(xiàn)于起訴中。
曾錦春與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同為“郴州腐敗窩案”的核心人物。兩人“割據(jù)”郴州,以權聚財:李大倫壟斷了郴州各區(qū)縣的城建項目,曾錦春則獨攬全市礦權審批。
從礦山汲取半壁家業(yè)
“曾礦長”是郴州民間對曾錦春的別稱。郴州礦產(chǎn)豐富,礦山利潤成為曾錦春非法牟利的主要來源。曾錦春擔任市紀委書記同時兼任郴州煤礦整頓小組的組長,獨攬礦權。
如郴州瑪瑙山礦是當?shù)馗划a(chǎn)鐵、錫、鉛鋅礦的國有礦山,為占有該礦,郴州當?shù)貎煞狡髽I(yè)發(fā)生爭奪。曾錦春在這場礦爭中長袖善舞,左右獲利。據(jù)起訴書指控,曾錦春18次收受宏達公司礦主首清文賄賂共計人民幣710萬元,幫助首清文獲取了瑪瑙山礦與水湖里礦開采合同。但他同時收受礦爭另一方——派安公司賄賂共計人民幣24萬元、港幣6萬元、價值188萬元股份、價值25.6萬元的戒指一對。
2004年7月10日,曾錦春在郴州賓館會議室主持召開了瑪瑙山礦水湖里礦合作開采項目協(xié)調會議,兩公司礦界糾紛最終解決。2004年至2005年,曾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從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獲得分紅364萬元。
此外,起訴書記載,宜章縣榮福煤礦礦主黃生福、黃生文共向曾錦春行賄244.2萬元。作為回報,曾錦春幫助黃生福等獲得了煤礦承包權,并為該礦的經(jīng)濟訴訟案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打招呼。2001年至2006年,曾錦春接受黃生福的請托,分別向宜章電力公司經(jīng)理、縣煤炭稅費征收辦主任、縣委負責人、郴州煤礦安全監(jiān)督辦事處書記、縣環(huán)保局負責人打招呼,為榮福煤礦在減免電費、稅費、行政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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