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容留賭博罪”
2008年03月12日 12:05 來源:新華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現(xiàn)實情況中,容留賭博的行為比較常見,客觀上助長了賭博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危害極大!敝軙怨獾热珖舜蟠韽娏医ㄗh,在刑法中增設“容留賭博罪”。
所謂“容留賭博罪”,就是明知道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場所、容留其賭博的行為。周曉光代表認為,刑法及兩高的解釋都沒有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疏漏。
“衡量一種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首先看它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敝軙怨獯碚f,實踐中,賭博分子為了掩人耳目,躲避公安部門查處,常常結(jié)伙來到一些安靜、隱蔽的地方,特別是旅館、飲食服務和文化娛樂等場所,以聚會、吃飯、住宿、娛樂等為幌子,在這些地方進行賭博活動。而這些單位的人員為逐利而為賭博分子提供賭博場所,甚至提供飲食、住宿等服務,不僅助長了污染社會風氣,也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社會危害毋庸置疑。
但是,按照刑法及兩高的解釋,當前容留賭博行為不能按賭博罪處罰,也無法認定為賭博共犯,使得打擊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因此,周曉光等代表建議,應在刑法中明確容留賭博也是犯罪。(記者岳德亮、李亞彪)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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