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某某政府單位或個人獲頒“重獎”的新聞屢見不鮮,對于公眾而言,對作為掌握公共資源的行政機構,如何頒獎、如何獲獎、獎金從何而來、如何使用等卻不甚明了,而如何規(guī)范這些行為也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
行政獎勵,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的獎勵。不久前,《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新鮮出爐。作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頒布,無疑會使公務員獎勵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化、明晰化。
然而,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各種行政獎勵的討論,并不會因此規(guī)定的出臺而畫上句號。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視線,已經開始聚焦到行政獎勵這個特別的“蛋糕”上。最近,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尹蔚民提出,要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另據了解,有關部門現已成立立法小組,正在加緊研究建立政府獎勵體系。
重獎蔚成風氣
退出“黑三甲”獲獎百萬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則新聞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環(huán)保局和省財政廳針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改善工作,聯合制定出一項具體的獎勵辦法,對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給予重獎,獎金最高額度可達200萬元。
獎勵對象以個人為主,主要為各環(huán)保重點城市的地市、縣(市、區(qū))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環(huán)保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相關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重點城市中對改善當地環(huán)境有突出貢獻的企業(yè)領導及有關人員。資金來源,主要為省財政專項列支。
果然,以鐵腕治污而退出全國污染嚴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謂“黑三甲”之列的陽泉市政府成了“重獎之勵”下的首個“幸運兒”。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發(fā)出文件,對陽泉市重獎100萬元。
其實,山西這樣的“大手筆”在全國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廣東省便從當年起,對縣域經濟發(fā)展快、財政任務完成好的縣級領導班子進行重獎,最高額可獎勵500萬元。
重獎措施實施后,在廣東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單中,包括連平在內的47個縣(市)獲得2004年度縣級領導班子獎勵,其中有14個縣(市)的獎金超過了100萬元。
此后,國內一些省市也相繼采取了重獎公務員的舉措:
——2005年9月,遼寧省公安廳設置100萬元大獎,犒勞綜合成績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長,符合條件的每名局長分別得到20萬元獎金;
——2007年2月,在廣西南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上,當地相關領導表示,對計生工作干得好的縣區(qū)黨政一把手獎勵最高3萬元;
……
一時間,“重獎”似乎成為一種風尚,而因此引發(fā)的各種討論也不絕于耳。
特殊激勵?謬賞主義?
會不會抽掉責任和義務的底線
山西的“重獎”之舉一出,招來一片反對聲,網上的“聲討”言辭頗為鋒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職責嗎?就像保安必須守好大門、醫(yī)生應當認真治病一樣,本來就是分內之事嘛!做不好就該問責!
靠重獎本身就是一個應急行為,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獎勵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則認為:別說獎勵200萬,獎2000萬都行,只要能把環(huán)境治理好!
爭論中,有一種聲音甚為特別:與其說是獎勵,不如說是“謬賞”!重獎實則是一種謬賞主義!
謬賞一詞,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諫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謬賞,不要濫罰”。誠如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孫立平所言,所謂“謬賞主義”,實際上是通過將應該的提升為需要褒獎的,將不太應該的模糊為應該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會生活的底線。當“應該”的行為受到褒揚,履行應當的責任和義務被譽為高尚,普通的職務性行為被加以表揚,實際上也就將眾多人普通行為的責任和義務底線抽掉了。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表示,應當正確認識行政獎勵的功能和作用,針對公務員的獎勵應嚴格區(qū)分公務員的職責、職權以及相應的報酬福利等方面的關系。對于本身屬于職務、職責行為范圍內的事情不宜“重獎”,否則效果會適得其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業(yè)存在的濫施獎勵、門檻過低的做法,在行政獎勵的立法過程中,應該加以規(guī)范,從而體現獎勵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呼喚法律約束
專家呼吁盡快出臺行政獎勵法
雖然對行政獎勵的看法不一,但有一點卻是共識:行政獎勵特別是針對公務員的獎勵,應當嚴格按法行事。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獎勵其實早有規(guī)定,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并將對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區(qū)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而且,《公務員法》還規(guī)定了給予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獎勵的10種情形。
“雖有法律規(guī)定,但是關于獎勵的具體標準還不夠清晰,有關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也不夠嚴格!闭恐袠氛f。
劉旭濤也指出,《公務法》雖然規(guī)定,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給予一次性獎金,但沒有列出獎金的具體幅度標準,有待于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一些地方倒是早已制定出相應規(guī)定。2002年實施的《云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guī)定》明確界定,給予個人獎勵的,即便記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獎章和證書,發(fā)給不超過6000元的獎金或者獎品”。
專家呼吁,對行政獎勵標準、數額等一系列“熱點”問題,應當盡快出臺《行政獎勵法》加以厘清,使行政獎勵這一代表政府權威性質的行政行為回歸規(guī)范。
行政獎勵該如何立法?
考量一個國家的社會道德水準的高低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各種獎勵的法規(guī),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獎勵表彰活動。目前,我國省部級以下的獎勵活動開展得較多,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
不久前,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尹蔚民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指出,要“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實際上,有一系列疑問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獎勵由誰頒、頒給誰、怎么頒、獎什么?行政獎勵與公務員獎勵是什么關系?類似科學技術獎勵這樣的各種獎勵受不受行政獎勵法規(guī)制?……
劉旭濤認為,從各國經驗看,行政獎勵的獲獎者多是對國家和社會做出杰出貢獻的先進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國家公職人員,這樣做不僅有利于行政獎勵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權對行政獎勵資源的濫用。長春市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獎勵工作的意見》就明確給出額度:行政獎勵將向工作、生產第一線傾斜,領導干部獲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0%。
“獎勵的內容應主要以精神獎勵為主。”劉旭濤表示,政府獎勵更多地應體現一種弘揚國家精神和社會價值觀的榮譽,無論是否針對公務員,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的重獎,似不足取。湛中樂強調,在行政獎勵法制定過程中,尤其應該在立法層面避免地方再出現所謂的“重獎”之賞。
湛中樂建議,建立系統(tǒng)、完善的行政獎勵體系,還得合理設定行政獎勵的權限,進一步健全行政獎勵的程序!皬闹醒氲降胤,不能太散,更不可泛濫!闭恐袠氛f,行政獎勵代表著政府引領社會價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個國家的社會道德水準高低的尺度,屬于稀缺性資源,因而必須是“高標準、嚴要求”。
據悉,有關部門現已成立立法小組,正在加緊研究建立政府獎勵體系,預計這一體系將在未來幾年內全面建立。( 盛若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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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規(guī)定給予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獎勵必須符合的10種情形: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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