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個高官相繼落馬,中國的反腐,在2007年令世界矚目。
反腐,這個早已深入人心的話題,其終極目的,是為治吏,為端正社會風氣,清潔官場氛圍。
中紀委“八項禁令”快速過渡為兩高司法解釋,再次表明中國反腐倡廉、鐵腕治吏的堅定決心。
中國力創(chuàng)鐵腕治吏新圖景
文/《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王 琪
7月10日上午,國家藥品食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他是繼胡長清、成克杰、王懷忠之后,第四名被判處死刑的副部級以上官員,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復核權后,第一個被執(zhí)行死刑的省部級高官。
在主張慎殺、少殺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堅定決心。
似乎是一個巧合,就在鄭筱萸伏法兩天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利劍直指10種新型受賄犯罪。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fā)《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簡稱“八項禁令”)之后,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專家認為,從中紀委“八項禁令”到兩高《意見》,開啟了黨紀和國法緊密銜接、快速過渡的新模式,表明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預防腐敗和鐵腕治吏的決心和力度。
兩個“40天”的巧合
國際輿論對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這一記反腐重拳感到驚訝。7月10日當天,英國《泰晤士報》網站發(fā)表文章說:“此次司法過程快得異乎尋常。”日本《讀賣新聞》11日的報道說:“判處部級干部死刑,在一審判決40天后就立即執(zhí)行,是十分罕見的!
從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筱萸死刑,到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鄭執(zhí)行死刑,歷時40天。
與堪稱“神速”的司法審判過程相比,鄭筱萸案“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偵查過程,則相對要綿長得多。
從2006年12月鄭及其妻兒因涉嫌受賄被正式立案調查,到今年3月中旬該案被移送到最高檢,歷時3個多月。
審判速度之快,超乎人們意料之外。通過鄭案,人們再次看到了中央在新一輪反腐斗爭中的決心之大。
而就在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的兩天前,兩高針對10種新型受賄的《意見》已經出臺,內容與中紀委“八項禁令”相吻合,從黨紀過渡到國法,也正好歷時40天。中紀委“八項禁令”發(fā)布于今年5月30日,兩高《意見》發(fā)布于7月8日。
“兩高《意見》能在中紀委‘八項禁令’之后40天出臺,可以說創(chuàng)造了一個奇跡!鼻迦A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任建明說,這個“奇跡”的背后是司法機關的提早介入。在中紀委“八項禁令”出臺前的醞釀階段,兩高《意見》的準備工作就已經同步開始了。
任建明認為,中紀委“八項禁令”和兩高《意見》兩個文件,創(chuàng)建了紀律和法律之間緊密銜接、快速過渡的新模式。
鄭筱萸案暗合新型受賄
對比兩高《意見》中認定的10種新型受賄與鄭筱萸的受賄手段,不難發(fā)現鄭的許多做法,與在《意見》中被認定的一些新型受賄類型暗合。
從1997年到2006年,鄭筱萸的妻子受聘為浙江一藥企顧問,領取每月2000元的薪資。鄭的兒子在藥企持有“干股”,接受企業(yè)“贈送”的奧迪轎車、購房首付款等共計人民幣數百萬元。
鄭筱萸通過妻子、兒子接受賄賂的這些行為,與兩高《意見》認定的10種新型受賄中收受干股、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等暗合。
據有關專家分析,由于我國《刑法》中關于受賄罪的立法比較粗放和原則,對當下出現的形形色色的受賄方式缺乏明確界定,給打擊受賄犯罪帶來了許多困難。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良酷此間說,兩高《意見》中認定的新型受賄犯罪存在隱蔽性和復雜性,司法機關在實際案件辦理中經常遇到爭議。
“我們遇到此類問題時確實很為難,定罪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定罪又感覺放縱了腐敗分子,在懲治腐敗犯罪方面有一定難度。”朱良酷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陳澤憲認為,受賄犯罪花樣不斷翻新,已經不同于傳統的受賄形式,而我國法律缺乏對這些新型受賄犯罪的詳細界定。在這一法治背景之下出臺的兩高《意見》,將新時期各種各樣的受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認定,正好彌補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夠幫助司法機關根據受賄犯罪形式的變化,不斷改進打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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