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9日),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阜新市委書記王亞忱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均因犯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1至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振興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亞忱、王曉軍、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請華隆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告人王亞忱利用華隆公司的副董事長王曉軍的委托代理人,華隆公司阜新商貿建設的總指揮,全權處理華隆公司的各項工作職務之便,采取欺騙侵吞手段,將華隆公司的財產非法劃到以王曉軍等3人名義成立的光大公司中,這些房產已脫離華隆公司控制,并被王亞忱實際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曉軍犯有職務侵占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起訴罪名不成立。
關于4名辯護人提出的實收資本為零的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后,即使再虛報注冊資本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問題,采納控方意見,即: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因此其注冊資本是投資各方認繳的資本總和,而不是實繳資本的總和。阜新市工商局先后給華隆公司核發(fā)了兩次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本都是800萬元,但實收資本一份是零,一份是800萬元。本案涉及兩次工商登記,一次是設立登記,當時實收資本為零,該次登記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的問題。而第二次是履行資本到位的備案登記(再登記),當時實收資本為800萬元,存在虛報實繳資本的問題。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是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而本案在備案登記的過程中虛報實繳注冊資本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58條調整的范圍。
關于4名辯護人對4名被告人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主體問題,因為依照刑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王曉軍作為申請公司登記的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主體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故對該觀點不予支持。
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王亞忱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王曉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于雅君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曹裔睿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另外,今天振興區(qū)法院對舉報王亞忱侵占其財產的舉報人高文華也另案作出了一審宣判,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來源:法制日報,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