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fā)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guī)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及其處罰辦法。(《新京報》6月30日)
所有的違規(guī)出國考察、公款出國旅游的行為最嚴重的不過開除黨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種處罰根本不足以威懾那些公款出國旅游的官員。因為,官員在體制內的博弈能力很強,能被發(fā)現(xiàn)的比較少,而被發(fā)現(xiàn)后能提交到臺面上處理的更少,即使提交臺面處理也不過是紀律處分。倘若將公款出國旅游定性為貪污等犯罪行為,那么,官員公款出國游的風險就大得多了,他們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實上,官員利用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等犯罪構成。比如,官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用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等手段完全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貪污罪要件,而騙取到的用于出國旅游的公款也屬于“公共財物”。
再比如,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的組織者完全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的組織者以單位的名義,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公款私分給了官員、職工出國旅游,理應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
許多人認為公款出國游沒有公款落袋,不構成犯罪。這是一種誤解或者故意歪曲。(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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