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4日電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澳門行政會完成《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的討論。法案采納有關加強打擊賄選的建議,增加“當選無效機制”,法案亦建議將賄選行為只處徒刑,行賄最高可被判入獄8年,受賄最高入獄3年。
短期內(nèi)交立會審議
行政會發(fā)言人唐志堅表示,該三份法案有不少修訂內(nèi)容,其中《選民登記法》修訂法案建議修改37條條文,增加8條條文及廢止5條條文;《行政長官選舉法》則修改71條條文,增加5條條文及廢止4條條文;《立法會選舉法》修改120條條文,增加9條條文及廢止4條條文。
唐志堅表示,行政會在咨詢期滿后討論該三份法案,社會的主流意見亦很清晰,建議文本提出“努力提高選舉質素,穩(wěn)健推進民主發(fā)展”的精神亦得到居民的認同。行政會經(jīng)研究及討論后,認為該三份法案符合《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精神,并可以交立法會審議。特區(qū)政府將盡快整理好法案文本,并于短期內(nèi)交立法會審議。
有關法案的修改情況,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干表示,修改選舉法的主要目的是規(guī)范選舉行為、加強打擊賄選,確保明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及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順利進行。
受牽連者可再補選
陳麗敏及朱偉干表示,經(jīng)過公開咨詢后,收集了7000多條意見。經(jīng)修訂后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提出設立“當選無效機制”,即候選名單中如有候選人被法院確定性判決其賄選罪名成立,候選名單如有候選人當選,其當選亦會視作無效,席位空缺透過補選填補。但基于被視作當選無效的當選人是受人牽連,本身沒有犯罪,因此,該當選人可以再參加補選。
兩人表示,修訂法案建議賄選罪行一經(jīng)定罪,以許諾提供對象、金錢、服務或工作換取選票的行賄者可判處1至8年徒刑。接受利益或向別人索取利益的受賄者則判處1至3年徒刑;至于協(xié)助行賄者達到賄選目的者,只要有給予利益予受賄者,即視為賄選行為,與行賄者同罪,可判處1至8年徒刑。如賄選涉及較嚴重的罪行,可增加1/3刑期的加重處罰。
倡設專項處罰條文
至于受賄者轉為污點證人方面,朱偉干表示,修訂法案規(guī)定對“污點證人”的身份實行司法保密的保障。受賄者可以主動提供證據(jù)協(xié)助入罪賄選者,成為污點證人。污點證人提供的證據(jù)是否對將賄選者入罪起到作用,以及法官的決定,可以讓污點證人獲減輕刑期或免責,最高可獲免起訴。
此外,基于司法程序的情況,修訂法案亦列出法院要盡快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案件的追溯時效延長至與議員或行政長官的任期相等。即立法會選舉案件的追溯時效為4年,行政長官選舉案件的追溯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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