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人不雅照案被告史可雋,二十九日被裁定三項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名成立,案件將于五月十三日判刑。圖為二十四歲任職計算機技術員的被告史可雋(右),早上與母親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中新社發(fā) 譚達明 攝
被告史可雋母親在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時表示,希望法官能從輕發(fā)落。 中新社發(fā) 譚達明 攝
中新網4月30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藝人陳冠希與多名女星床照在網上流傳事件擾攘超過一年,被指疑為發(fā)放淫照源頭的計算機維修員史可雋,經過6天審訊,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成,實時還押監(jiān)房等候下月13日判刑。
總裁判官指控罪非常嚴重,表明監(jiān)禁在所難免。雖然史的定罪似乎令案件終結,但究竟誰是首個在互聯(lián)網發(fā)布藝人淫照的“奇拿”,始終成謎。
總裁判官宣讀判決稱,他接納控方說法,指被告曾由外置硬盤機下載床照至一部計算機,再利用計算機上載床照到連接上網的服務器,以獲得不屬于他的照片。于2006年6月8日,史到家品店維修計算機時,利用計算機登入服務器下載1300張淫照后,在計算機熒幕上向2名家品店女設計師展示相片,并燒制成光盤送給梁婷欣。
總裁判官又分析陳冠希和14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指案中大部分關鍵證人誠實可靠,2名家品店女設計師蔡玉芬與梁婷欣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毫無動搖。對于蔡某不知道同事梁婷欣獲贈床照光盤,總裁判官認為被告到家品店的目的是維修計算機,故蔡某不清楚被告究竟在燒碟或維修計算機,是十分正常。
總裁判官又指謝立翹的證供直截了當,毫無回避,雖然辯方質疑擔任銷售員的謝立翹負責維修陳冠希的計算機并不尋常,但總裁判官指在小型計算機店內,職員兼任維修銷售工作沒有什么稀奇,而且他只是按既定的步驟維修計算機,不可能在事前知道計算機內含淫照,若果謝要陷害被告,必然不會如實表示沒有看到被告從外置硬盤機抄取床照的過程。
至于計算機店東主葉肇山的證供直接簡單,由于是謝立翹主動告知他在維修時發(fā)現(xiàn)淫照,故他沒有理由質疑謝隱瞞事件。另一名維修員陳威明也在庭上表示因工資問題,與老板葉肇山不再是朋友,反映他不會與葉“夾口供”。
辯方律師在庭上稱被告明白控罪嚴重,監(jiān)禁無可避免,但指被告犯案時只有21歲,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后表示,案中被告違反誠信,令本案變得特別嚴重,故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以保留判刑的選擇,并表明實時監(jiān)禁在所難免,索取報告并非給予被告錯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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