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半就電訊盈科私有化作出裁決,批準電盈私有化。圖為電盈董事總經理艾維朗,抵達高等法院。 中新社發(fā) 譚達明 攝
中新網4月7日電 香港《文匯報》今日在“要聞”欄目刊發(fā)報道稱,電訊盈科私有化計劃6日剛獲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批準后,旋即再生變故。不服判決的香港證監(jiān)會即刻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指考慮到案件的重要性,也罕有地馬上批準暫緩執(zhí)行私有化裁決并轉至上訴庭下周四(16日)再審。
換言之,電盈私有化能否通過,下周四才揭盅。證監(jiān)會行政總裁韋奕禮6日表示,證監(jiān)會上訴并非反對電盈私有化,而是有需要澄清在法律觀點下,“拆票”行為是否違法。
最先懷疑電盈私化涉嫌“種票”的網上評論員 David Webb指出,擔心電盈“拆票”成為先例,特區(qū)政府應盡快立法,從公司法中剔除按人頭計票的做法,修補漏洞,否則同類事件或會繼續(xù)出現。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fā)言人說,已知悉高院及上訴庭的裁決,證監(jiān)會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運行。
證監(jiān)會6日晚在上訴獲得上訴庭受理后專門召開簡布會表明立場,韋奕禮強調,尊重法院判決,上訴并非針對私有化本身,但由于判詞中就引起公眾重大回應的若干關于分拆股份的重要法律論點,在這次裁決中未獲充分厘清,證監(jiān)會對此表示關注。
證監(jiān)會認為以“拆票”形式而提高表決勝算的做法是錯誤的,證監(jiān)會認為此點受到公眾高度關注,也是香港市場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法院有必要澄清“拆票”在香港是否合法。韋奕禮指,有關上訴倘反映“拆票”在港不合法,有可能需要修改香港《公司法例》。
韋奕禮指出,由于法院就電盈私有化一事已作出清晰的合法判決,因此證監(jiān)會的上訴最終結果不會影響電盈私有化進程。
電盈大股東盈拓6日晚發(fā)聲明指出,4月16日的上訴聆訊將把私有化完成的時間表推后至最后截止日期(4月23日)之后,如得到所有相關方的同意,當中包括貸款人的同意,以及相關條款及條件被接受,這次私有化的完成是可行的。集團目前不會就是否延遲原定的私有化最后截止日期作出決定。
法官在6日下午公布判詞,以既缺乏證據證明任何獨立股東不真誠投票,“拆票”行為在香港也無任何法例規(guī)管,而證監(jiān)會也無證據證明電盈前高層袁天凡有影響到投票結果等理由,裁定通過電盈私有化。
證監(jiān)會的代表律師實時提出上訴要求,并申請延緩執(zhí)行電盈注銷股本。隨后,電盈大股東代表律師以延遲執(zhí)行該判決將可能導致整個私有化計劃流產為由,反對證監(jiān)會的建議。法官最終駁回證監(jiān)會的申請,而證監(jiān)會馬上就該駁回提出上訴,整個案件轉入上訴庭。
在上訴庭的聆訊中,證監(jiān)會及電盈大股東盈拓的代表律師,就延遲執(zhí)行通過私有化判決會否將使整個私有化計劃流產展開激烈的辯論。
其中,代表盈拓的律師指出,由于支付整個私有化協(xié)議的資金資源來自以匯豐為首的銀行貸款,若相關程序無法于本月23日前完成,將影響該筆貸款,從而危及整個私有化程序。而證監(jiān)會代表律師潘松輝則認為,根據有關銀貸協(xié)議,延長該筆貸款乃至私有化的最終期限,其實最終都由盈拓決定,故對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延遲私有化進程。
在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后,上訴法院法官表示,考慮到案件重要性,批準暫緩執(zhí)行電盈私有化的裁決至本月16日于上訴庭開審,但屆時有關暫緩不可再延遲。此外,法官又指,小股東如有數據提呈,可于本月14號(周二)以書面形式提交上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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