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9日電 近日就是否成立“廉政署”在臺灣成為焦點,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經驗可為借鏡,臺灣“中央社”19日刊發(fā)一則文章詳細向讀者介紹了香港廉署的情況,文章認為,廉署的成功當然還有其它因素,但大方向上,其獨立運作及直接向“最高領導人”負責,是當中的關鍵。
文章摘編如下:
近日就是否成立“廉政署”在臺灣成為焦點,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經驗可為借鏡,關鍵在于“廉政署”須獨立運作,并直接向“最高領導人”負責。
在許多人眼中,香港廉署確實相當成功,成立至今已成為維系香港長遠發(fā)展的核心價值之一。因此,除了臺灣,過去大陸與廉署進行的交流也不少。
兩岸同樣對廉署感興趣,但廉署的成功經驗,又能夠給兩岸甚么啟示?
對此,一些分析家指出,如果臺方成之“廉政署”的動力確實源自香港廉署,那么,就要先看看廉署成立前后的歷史。
廉署是于1974年成立的,在此之前,香港的貪污問題相當嚴重;5月在加拿大病逝的前香港華籍探長呂樂,就是當年貪腐的“產物”。
上世紀50、60年代,呂樂與其它3名華籍探長藍剛、韓森和顏雄,被稱為4大華探長,其后同時因為貪污問題被廉署追捕而潛逃海外。
網上的資料指出,當年權傾一時的呂樂,既向上司行賄,也向下級收賄,同時利用手中的權力,向轄區(qū)所有經營場所收取保護費?梢哉f,呂樂在60年代末一手建立起警界的“貪污制度”,權傾黑白兩道,雖為警務人員,卻儼如黑幫總陀主。
華籍探員的貪污問題固然嚴重,但如果沒有上司、英國派遣來港工作的警察高層的包庇,相信他們也不會那么猖狂。
在英國殖民統治香港時,英籍警察高層中,以總警司葛柏的貪污案最令人矚目,也激發(fā)起港英政府成立廉署的決心:
1973年,葛柏被發(fā)現擁有逾港幣430萬元財富,懷疑是從貪污得來的,而當律政司要求葛柏解釋其財富來源,葛柏很快就逃回英國。
葛柏潛逃后,令港人對貪污腐敗問題積聚已久的怨憤如火山般爆發(fā)。期間,有學生集會,抗議政府未能處理貪污問題,并要求政府緝拿葛柏歸案,而他們的行動獲得輿論和民眾響應,一時形成強大的反貪浪潮。
所謂物極必反,當時民眾對貪污所以積怨如此之深,是因為貪污問題不但在警察部門存在,也是其它公共服務機構如消防、醫(yī)院等的普遍現象。
分析家指出,當年葛柏逃離香港所激發(fā)的民怨,令港英政府意識到,必須對遏止貪污有所行動。
一位分析家說,對英國人來說,在其管治下的殖民地存在如此嚴重的貪污問題,實在不利于西方的民主形象。
為此,1973年中左右,港英政府委任有關人士組織了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葛柏潛逃一事。
其后,有關人士發(fā)表報告指出,“有識之士一般認為,除非反貪污部能脫離警方獨立,否則大眾永不會相信政府確實有心撲滅貪污。”
時任港督麥理浩迅速接納了報告的建議,于1973年10月的立法局(現為立法會)會議上,主張成立一個獨立的反貪污組織。
當時麥理浩說,“我認為有需要成立一個嶄新的機構,由德高望重的人員領導,以全力打擊貪污,并且挽回公眾的信心。公眾對一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毫無聯系而完全獨立的組織明顯較具信心!
廉署于1974年2月正式成立,以執(zhí)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方式打擊貪污,為香港開展了一個廉政新年代;而廉署成立后的首要任務,就是遣返葛柏返港。1975年,廉署成功把葛柏由英國引渡回港受審,結果葛柏被控串謀貪污及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年。
分析家指出,從廉署成立的過程來看,如果它可以給予臺灣有任何啟示的話,那就是它既是獨立運作,又直接由“最高首長”指揮,不受任何外力影響。
分析家說,按照香港當年的情況,如果廉署不能獨立運作及由港督直接指揮,難免令人擔心它最終又會淪為另一個貪污部門,而政府也無法取信于民。
為此,廉署成立至今,在執(zhí)法上,其最高負責人廉政專員只向香港最高決策人即港英時代的總督及現在的行政長官負責,不受任何人或組織干預。
分析家又指出,廉署成立后對警察部門的窮追猛打,對警員構成巨大心理沖擊,期間曾有接受調查的警員先后跳樓自殺,引發(fā)警員抗議及沖激當局。
隨后,總督宣布特赦,讓貪污人士有一次自首和喘息的機會。但在廉署的反貪過程中,這次特赦并未打擊其工作,反令它今后更能理直氣壯地狙擊貪污案。
分析家說,廉署的成功當然還有其它因素,但大方向上,其獨立運作及直接向“最高領導人”負責,是當中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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