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襲案刑事部分一審已宣判,肖傳國等5人以“尋釁滋事罪”被判拘役,這個結果引起被告人、受害人及律師等多方爭議。昨日,肖傳國代理律師表示,肖已表示要上訴。而方舟子、方玄昌的代理律師也稱將申請抗訴。
辯方:是故意傷害的事實
昨日,肖傳國的律師高子程稱,肖傳國等人報復傷人的目的性非常強,警方立案、檢察院批捕等環(huán)節(jié)一直是以故意傷害罪認定的,但受害人構成輕傷才能認定此罪。等方玄昌被鑒定為輕微傷后,檢方便修改了罪名,以尋釁滋事罪公訴。
“明明是故意傷害的事實,卻改成尋釁滋事罪公訴(定罪并不要求受害人構成輕傷),這其中輿論的影響不容忽視。肖傳國和我都這么認為,”高子程說,肖傳國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確實有故意傷害行為,結合“二方”的傷情,應以治安案件處理,“肖傳國已向我表示要上訴,目前尚未遞交上訴狀!
檢方:針對的是質疑人群
據(jù)了解,犯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一般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非特定的人身、公私財產等。
對此,石景山檢察院昨日未回應。但前日庭審過程中,檢方認為,肖傳國、戴建湘等人毆打方舟子和方玄昌,是為起到嚇唬作用,并不單指向“二方”,同時還針對一批對肖傳國學術提出質疑的人群,以便讓這些人群都偃旗息鼓。
檢方認為,這種行為破壞了法律規(guī)定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行兇對不特定人群造成影響,這破壞了正常的學術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
受害方:故意殺人更恰當
方玄昌和方舟子的律師彭劍則認為,5名被告人對報復2人進行了長期預謀,肖傳國提供給行兇者的資料中,還注明“電梯里有錄像”,注明“石景山這個(指方舟子)要打得重一點”,歹徒行兇時用鋼管、羊角錘對致命部位(頭部)襲擊,這都說明并非簡單的尋釁滋事,在方舟子和方玄昌看來,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更為恰當。
彭劍表示,一審判決過輕,他們將向檢察院提起申請,要求對本案一審結果抗訴。
專家:應用普通程序審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許蘭亭一直在關注此案。他稱對于罪名法院已做出認定,不便評論。不過簡易程序適用于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肖傳國和戴建湘的代理律師均進行了無罪辯護,在此前提下,案件不能再適用簡易程序,法庭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院:依法公開公正審理
昨日,石景山法院本案主審法官拒絕接受采訪。
石景山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的關注度較高,法院肯定會依法、公開、公正審理。按規(guī)定,案件審結之前主審法官不能對外發(fā)表意見。本案還有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沒有審結,因此法官尚不能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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