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9月14日電 (索有為 林曄晗 鐘紫薇)漲聲迭起的房地產市場,讓投資商鋪成為了投資客們的熱選,然而含糊不清的商鋪廣告卻引起了一場訴訟。廣東省高級法院14日披露,深圳四投資客因被廣告誤導后協商不成,怒告開發(fā)商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判開發(fā)商返還4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2007年8月,東莞塘廈某工貿公司投資興建的位于東莞市塘廈鎮(zhèn)大坪社區(qū)居委會的商鋪正式對外公開發(fā)售,“3萬元=18平米塘廈西街高成長鋪王,首付3萬起,簽約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長期使用權,50年大收益!边@樣誘人的廣告讓來自深圳的劉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資客心動,認為商鋪土地使用權為五十年,雖然當時欲出售的商鋪正在興建過程中,但四人立即與工貿公司聯系接洽,當天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交納了5000元的購鋪定金,并選定了鋪位。
而就在年底工貿公司把合同范本拿出來后,劉小姐傻了眼,因為合同名稱寫的是《鋪位使用權合同》,而不是當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轉讓性質,而是租賃性質,合同期限為48年。劉小姐稱這與她的初衷和工貿公司當初的介紹完全不是同一回事,頓時感覺吃了大虧。而對方表示從來就沒有說過是買賣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詞不歡而散。事后,劉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資客把這間工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小姐等四人選定鋪位交付定金目的是為了簽訂主合同。雙方對擬簽訂的主合同是鋪位租賃合同還是鋪位買賣合同發(fā)生爭議,根據廣告宣傳資料的記載,并無買賣鋪位所有權的字樣,而是50年長期使用權字樣,原告理解為所有權,屬于理解上的錯誤,另外,工貿公司將鋪位租賃期限規(guī)定為50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超出20年的部分,應屬無效。雙方在商談時未能就主合同的這一關鍵內容充分協商,導致最終未能簽訂主合同,對此雙方均應負一定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工貿公司應返還劉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項各5000元,共計20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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