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回家了。回家后的許霆很忙,他要接受媒體輪番采訪,來看他的人將屋子擠得都沒座了。許霆認為,“我沒有后悔過”,許父則認為,許霆用三年牢獄的代價應(yīng)該使國家完善法制,許母希望自己的兒子過上普通人的日子,“許霆案”不再成為一個代名詞。(《廣州日報》8月2日)
從起初的“量刑過重”,到后來的司法改判獲得假釋,許霆的“自由”,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guān)注。毫無疑問,從一開始到現(xiàn)在,媒體和公共社會對于許霆的“聚焦”,都是出于民權(quán)保障和司法公正最大化的考量以及對銀行責任的拷問和追思。
但無論如何,恐怕誰也不能否認,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拋開所有的“外衣”,許霆確實是觸犯了法律。銀行的責任歸銀行的責任,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那也是另外一個問題,可許霆的“罪行”需要直面——171次惡意的取款,法律責任無可推卸。還有,在道德上,許霆交了一張白卷,盡管這樣的“白卷”引起了世人的同情,但終歸還是道德污點。所以,有人在許霆案中拷問銀行柜員機“該當何罪”的同時,更多的人大喊并追問著:“許霆你知過么?”
我想,這不該是一個進行喋喋不休爭議的問題。但經(jīng)過了三年多的牢獄改造,許霆卻“沒有后悔過”,而其父更是堅持認為許霆無罪——想問的是,171次的惡意取款,貪婪之心的欲望惡行,難道就沒有絲毫的懺悔意識?
記得在許霆案重審的時候,許霆曾經(jīng)做過如此的自我辯解:“本意是想把錢取出來,保護好還給銀行”。這樣的辯解當時引起了輿論的一致批評。從這樣的辯解,到如今的“不曾后悔過”,其實我們不難從中“品讀”出一種日漸膨脹和扭曲的心態(tài):明明是見利忘義惡意觸犯法律,卻拒不認錯,試圖利用公共社會對于民權(quán)的跟進,將自己的形象美化并拔高為一個民權(quán)英雄和道德斗士。
按照常理,縱然是將“法律上的問題”擱置一邊,在道德上出現(xiàn)污點的許霆,本不該如此理直氣壯和“義正詞嚴”。之所以如此,無非還是因為來自于媒體和坊間的“同情”之聲。也就是說,許霆錯把公共社會對于個案公共性的關(guān)注和追問,當成了個人“美化”的資本。在輿論的聲浪中,他從容不迫地挾“公共性”以令“公共”,自我假想為極具有公共使命感和責任感的斗士。正因如此,出獄后的許霆才照舊是坦坦蕩蕩地面對媒體“從沒有后悔過”,以民權(quán)代言人和道德斗士的面孔自居。或許到現(xiàn)在許霆也沒有搞明白,法律固然欠公共一個說法,但許霆同樣也欠社會和道德一個交代。
陳一舟(山東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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