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因幫父親討要700多元工錢而犯下故意殺人罪的時玉峰,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本是弱勢群體的農(nóng)民工因何會殺人?最后又為何會從輕判決?
700元工資討要難
事情還得從2008年講起。2008年麥收后,林州市橫水鎮(zhèn)窯頭村村民老時外出,到同村馬海艷的丈夫老董位于鶴壁的工地干活。歇工返鄉(xiāng)后,工資一直沒有結算。據(jù)老時自己算,“還欠我700多元工資”。為了這700多元工錢,老時沒少折騰,多次向老董和馬海艷討要,可都沒有要來錢。
轉眼到了年關,老時卻在為拖欠的工錢犯愁。不行,這錢,還得要!
2009年1月15日,農(nóng)歷臘月二十,老時又專門跑到鶴壁工地找老董要錢。在工地上管賬的馬海艷說,老董生病住院了,現(xiàn)在她也沒錢,“等要來錢后,我讓我哥哥馬海軍給你捎回去”。馬海艷答應老時最遲臘月二十五給錢。老時心想,也中,于是就回家了。
回家后,老時越想越覺得不保險,就于臘月二十四到馬海軍家詢問工錢的事。馬海軍說:“你放心,我今天去鶴壁就給你捎回來了。到時候,沒有誰的也有你的!”老時這才放心地回家。
第二天上午10點多,老時估計馬海軍該從鶴壁回來了,就興沖沖地去馬家詢問,結果撲了個空。下午4點左右,老時又去了一次馬家。這一次,馬海軍倒是回來了,可他說老董病了在醫(yī)院,他沒有拿回來錢,并讓老時去鶴壁找老董要。
老時灰頭土臉地回了家。兒子時玉峰一見父親垂頭喪氣的樣子,就知道錢還是沒要回來。當他聽父親講了在馬家的遭遇,頓時火冒三丈:“既然答應今天給錢了,為什么不給?沒多也有少吧,這不是明擺著欺負人嗎?”
他當即撥通馬海艷的手機,氣憤地說:“俺爹跑這么遠找你要賬,你也不把錢給他。你不讓我們好過,我也不讓你們好過,等你回來,我就弄死你!”馬海艷沒太在意,以為他還是個孩子,就掛了電話。她哪里會想到,一場災難正在向她的家人悄悄逼近。
討薪討出人命
氣憤之余,時玉峰突然想起,老董的孩子在馬家住。你老董不是不給錢嗎?把你的孩子弄走,看你給不給!
時玉峰把想法和父親講了,老時正在氣頭上,當即點頭答應了。
時玉峰去房間里拿了把匕首裝入口袋,然后和父親一起出門去馬家。據(jù)時玉峰后來講,這把匕首是他以前買來削蘋果的,而父親并不知道他帶了匕首。
馬海艷的母親張伏芹和兩個外孫正在院里玩耍,老時父子闖了進來。時玉峰上前質(zhì)問:“不該給錢哩?”張伏芹說:“不就是欠你仨錢嗎!”時玉峰說:“不管仨錢兒倆錢兒,你就不該給?”說完,他就一下子抱走一個孩子,老時也抱了一個往外走。張伏芹一看不好,上前拽住時玉峰的衣服,同時大聲喊:“海軍,快來!”時玉峰抱著孩子只管往外走,孩子被嚇得哇哇大哭。
這時,聽到呼叫的馬海軍沖過來搶奪孩子。爭搶中,馬海軍用拳頭朝時玉峰臉上打了一下。時玉峰被激怒了,放下小孩,掏出匕首向馬海軍的肚子捅了幾刀。
聞訊而來的村民趕緊撥打了120,馬海軍被送往醫(yī)院后,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時玉峰作案后逃離了現(xiàn)場,馬家人隨即報警。2009年1月21日7時,準備外逃的時玉峰在安陽火車站附近用公用電話給父親打電話,得知父親在公安局,即表示“自己對事情負責,一會兒就到公安局投案”。隨后,時玉峰按照父親和警方的要求待在原地不動,后被趕來的民警抓獲。
2009年12月,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時玉峰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6月,河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需要制度解決討薪難
每到年終歲尾,農(nóng)民工討薪難的問題總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跳樓、跳塔、堵門、斷路、流血沖突等極端討薪手段屢屢出現(xiàn)。
討薪難,與建筑行業(yè)普遍存在的“行規(guī)”有著直接關系,即“工人工資不按月、周結算,只按工程項目周期長短結算”。這樣常常導致農(nóng)民工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陷入被動。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將工程化整為零、化大為小的層層分包、轉包現(xiàn)象非常普遍,工程款一級拖一級長期不付等現(xiàn)象時常發(fā)生。
我們可以說,農(nóng)民工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討薪。但是,通過法律途徑需要時間,需要專門的知識或是律師幫助,這些都會加大農(nóng)民工的討薪成本。對于討要幾百上千元的工資來說,這些成本算是相當高了。
欠債還錢,干活拿酬勞,這都是天經(jīng)地義的。如果只是個案也罷,如果多年大量出現(xiàn)討薪難的問題,并由此一再引出悲劇的話,我們是不是應該對建筑領域的勞動制度、管理有所改進呢?
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
記者:被告人時玉峰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
張開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
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警方將被告人時玉峰的父親控制后,意欲外逃的時玉峰在火車站附近給父親打電話,得知父親在公安局,即表示“自己對事情負責,一會兒就到公安局投案”。隨后,按照其父和警方要求,待在原地不動,被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時玉峰先在信電中表達了自己投案的意圖,并在隨后按照公安人員的要求待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員的抓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被告人處罰依法可從寬
記者:被告人時玉峰犯故意殺人罪,法院對其判處死緩,是出于何種考慮?
張開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guī)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zhí)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兑庖姟返15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時玉峰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時玉峰是在替父親討要工資的過程中,與被害人發(fā)生沖突而臨時起意殺人,屬于事出有因。這種犯罪與有組織、有預謀的惡性殺人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均相對較小。所以,法院在綜合全案案情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記者 申麗潔 通訊員 劉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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