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制度層面將高溫關懷作為勞動者必不可少的權益,而非可有可無的“福利”
過去一周,滾滾熱浪灼燒我國十多個省市,北京、河南、安徽等地先后遭遇40攝氏度以上高溫?釤岬奶鞖猓粌H是對人體生理承受能力的考驗,更是對各地政府應對惡劣天氣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次考驗。
面對高溫,濟南市要求,施工單位在氣溫達到37攝氏度及以上時,停止一切露天施工作業(yè),給農(nóng)民工放高溫假;武漢緊急啟動“納涼工程”,1000多個納涼點24小時向農(nóng)民工開放;西安免費開放防空洞供市民乘涼……隨著“以人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加強高溫下的人文關懷和勞動者健康保護,也逐漸成為共識。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痛心地看到,這段時間少數(shù)地方出現(xiàn)了因高溫中暑搶救不及時而造成人員死亡的報道。根據(jù)常識,氣溫超過37攝氏度,人長時間在戶外活動,極有可能中暑,嚴重時還會威脅生命。連續(xù)高溫情況下,各級政府如何應對,不僅僅是體現(xiàn)人文關懷,更直接關系著每個公民的健康權甚至生命權。
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四部委就下發(fā)文件,要求對高溫作業(yè)的工人發(fā)放高溫津貼;安監(jiān)部門明確規(guī)定高溫天氣不安排露天的長時間作業(yè)。然而和勞動者期望相比,和發(fā)達國家的做法相比,我們的高溫應對仍然欠缺,高溫關懷仍不理想。在一些大城市,即便烈日炎炎,也仍有大量建筑工人在戶外施工;能向市民開放的可以納涼避暑的公共場所仍然很少……
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對勞動者在高溫下合法權益的維護,不僅需要一時一地之單一舉措,也不僅是一碗綠豆湯、一塊西瓜、一條毛巾、幾十元的高溫補貼,更需要得到法律、政策層面的保障和支撐。
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里,沒有對高溫災害天氣下的職工權益做出具體規(guī)定,僅在第五十六條中規(guī)定,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目前,全國范圍內(nèi)對“高溫關懷”方面的規(guī)定只有1960年由衛(wèi)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lián)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幾十年過去,當時的條例已遠不能適應當前形勢。人自身的發(fā)展,已被黨和國家提高到發(fā)展的終極目的這樣一個高度。應盡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規(guī),來彌補高溫下人文關懷的不足,以法律的名義,保障高溫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比如,應該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連續(xù)高溫的惡劣天氣下,高溫保護應是針對全民的,而不只是覆蓋某一兩個特殊行業(yè);還應明確高溫氣候的應急機制,由誰負責,權責是什么;高溫達到多少度,什么類型的公共場所必須免費開放;達到極端氣溫時,是否應該放假避暑……只有從制度層面,將高溫關懷作為勞動者必不可少的權益,而非可有可無的“福利”,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才有望切實得到保護。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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