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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專家:行政部門應獲違法用地"先行拆除權"

2006年10月16日 09:01

    2006年10月,一場全國性的土地違反清查風暴將拉開序幕,清查問責的對象直指地方政府一把手,并且延伸到了省部級官員。違法問題包括:第一,非法轉讓土地;第二,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第三,徇私舞弊、非法批地。 中新社發(fā) 海安仇穩(wěn)山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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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0月16日電 據(jù)《上海證券報》報道,在此前的摸底調查地方政府土地違法問題后,國土資源部總結了造成政府土地違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體制、問責機制等環(huán)節(jié)外,國土部有關專家還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為是造成大量違法用地查處不力的重要原因。鑒于此,專家表示,可以考慮賦予國土部等土地管理部門對違法用地的“先行拆除權”,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違法帶來的損失。

  近日,在國土資源部官方網(wǎng)站發(fā)表的題目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違法用地的調查與思考》一文中,相關人士提出上述觀點。

  文章稱,法院不作為問題在土地違法事件中反應突出。從執(zhí)法實踐看,拆除建筑物應該是對違法者最有威懾力的處罰。但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占地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只能申請地方法院強制執(zhí)行,且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額執(zhí)行費。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為具有相當?shù)钠毡樾,收了費也不執(zhí)行,最后不了了之。

  對此,國土部文章建議,應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實解決法院不作為問題。同時科學設置行政執(zhí)法程序,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權”,以便將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在初發(fā)階段。當事人對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訴。經(jīng)法院認定國土資源部門拆除錯誤的,國土資源部門予以賠償。

  除法院問題外,文章提出的另外六點土地違法成因,包括:一、地方政府熱衷經(jīng)濟指標及招商引資,滋生土地腐。欢、缺乏有效的問責制;三、土地管理權分散在地方,無法從宏觀面平衡社會利益;四、地方國土資源部門不作為;五、土地規(guī)劃調整存在法律漏洞,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混亂,成為各地規(guī)避法律的普遍手段;六、土地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存在障礙等。

  專家介紹,在對違法行為制止不聽的情況下,國土資源部門確實無權采取直接的拆除措施,而是需要經(jīng)過一系列相當復雜的執(zhí)行程序,包括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立案、調查取證、下達處罰決定等。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直到最后也沒有拆除,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暗搅诉@個時候,違法占地已經(jīng)由小變大甚至建成投產(chǎn),實際上已難以拆除。”相關專家表示。(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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