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經濟適用房不回購,仍可按照原有規(guī)定進行再上市交易;已通過審核的“舊”申請表不用再辦延期,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請輪候……這是記者昨天在《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看到的。
從昨天一直到6月17日,《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統(tǒng)稱“新辦法”),通過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據(jù)介紹,這兩個辦法根據(jù)征求意見加以修改完善后,將于近期頒布實施。記者看到,縈繞在人們腦中的疑問,都是征求意見的話題。
關鍵詞:購買條件
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5年 滿18歲
曾經有媒體稱“北京的經適房有望全部對社會公開銷售”,市建委新聞發(fā)言人張農科澄清,“經濟適用房不是向所有人進行銷售,而是面向政府保障對象!
新辦法明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時間滿5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并且,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要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
準入標準將根據(jù)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結合政府保障能力適時調整。遠郊區(qū)縣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qū)縣標準。
關鍵詞:優(yōu)先購買
住房困難家庭優(yōu)先買
2005年以來,北京的經濟適用房一直對奧運工程、重點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搬遷的居民定向銷售。新辦法實行后,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還是這樣嗎?
新辦法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輪候搖號配售。其中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老人、大病、殘疾、優(yōu)撫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yōu)先配售。同時明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關鍵詞:回購
“老”經濟適用房不回購
自從去年傳出“經濟適用房擬被政府回購”的消息,很多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都想知道——“老”經濟適用房回購嗎?新辦法中明確,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規(guī)定進行再上市交易,但補交費用的標準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適時調整。
也就是說,“老”經濟適用房還能買賣,不會回購。但現(xiàn)行的“滿五年后的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出售人按成交價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的補交費用標準會有所調整。
關鍵詞:舊申請表
已審核的申請表還能用
目前,有不少人已經通過審核的“舊”申請表,但是一直沒買上經濟適用房。那么,這些“舊”表怎么辦?新辦法指出,已通過資格審核、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期手續(xù),可持原核準通過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標準和規(guī)定程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申請輪候。
新辦法還規(guī)定,經審核合格的納入輪候范圍,輪候時間從原來核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不符合當期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標準的,待市、區(qū)政府適時調整相關標準后再申請輪候。
同時,為方便群眾辦理申請手續(xù),將由過去市里一個資格審核窗口擴大到全市各區(qū)縣、各個街道、鄉(xiāng)鎮(zhèn)都設立申請受理與審核窗口。
關鍵詞:配建方式
收購的二手房也可當經濟適用房
以往,經濟適用房都是集中成片建設。新辦法指出,今后經濟適用房將采取集中建設和商品房項目配建方式籌集,也可采取在市場上收購二手房的方式籌集。不過,收購二手房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收購。
關鍵詞:騙購
作假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長期以來,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事時有發(fā)生。對此,新辦法規(guī)定,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廉租房
實物配租比提高到30%
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建設計劃,近三年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000萬平方米、每年建設廉租住房30萬平方米。新辦法明確,廉租房實物配租比例將從目前的5%提高到30%。(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