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精裝修商品房,開發(fā)商將電梯、樓梯等公攤面積按照精裝修房價格收費,江蘇省南京市市民王女士發(fā)現此問題后,將開發(fā)商訴至法院要求加倍賠償。法院認為開發(fā)商未隱瞞事實,一審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案件回放——
業(yè)主認為精裝房裝修計費有問題
2006年10月,南京市市民王女士看中了南京市浦口區(qū)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積為54.97平方米。開發(fā)商告訴她,最終出售的房子是精裝修房,因此房款包括毛坯房的價格和裝修費用。王女士看了房型后,于2006年10月5日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認購協議。在認購協議的備注中,標注有“裝修500元/m2計”。
同年10月10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及《室內裝修合同》,在這兩個合同中,均寫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以及裝修總價,但沒有標注裝修單價每平方米500元。隨后,王女士繳清了全部房款共18萬余元,其中包括毛坯房價格15.8萬余元,裝修總價27485元。
一個多月后,王女士再次看合同時,突然發(fā)現了其中的問題。認購協議中標注裝修費為每平方米500元,房屋建筑面積是54.97平方米,兩者相乘,裝修總價正好是27485元。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室內裝修合同》,電梯、樓道等11.93平方米的公攤面積不屬于室內,不應被計入裝修費用。由此,王女士認為開發(fā)商多收了她裝修費11.93×500=5965元。隨后她與開發(fā)商多次交涉,均無結果。2007年4月份,王女士將開發(fā)商訴至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開發(fā)商未隱瞞事實欺詐不成立
2007年5月中旬,南京市浦口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王女士的代理人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尤金福認為,房屋只裝修了室內,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費,開發(fā)商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開發(fā)商加倍返還多收的房屋裝修款共計1.193萬元。
開發(fā)商的代理人馬先生則認為開發(fā)商沒有過錯。他辯稱,在認購協議的備注中,“裝修500元/m2計”是一個說明不是合同條款,沒有法律效力。該認購協議第4條約定,“一經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本認購協議自行失效”。所以,該認購協議中裝修單價的說明已經無效了。而“裝修500元/m2計”真實的意思是,裝修總價是27485元,如果按照建筑面積分攤的話,即每平方米500元。這是一種計算的方法,便于向購房人說明,目前多數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均這樣操作。此外,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合同中,開發(fā)商已明確告知王女士所購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及裝修總價,沒有隱瞞事實,不存在欺詐行為。
2007年7月,浦口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中明確標明,所購房屋建筑面積為54.97平方米,裝修費按500元/平方米計算,總價款為27485元。之后,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也明確標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積及套內面積,其裝修合同中約定的裝修總價與協議書中的裝修總價相一致,開發(fā)商并未隱瞞事實。故王女士訴開發(fā)商欺詐事實不成立。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記者調查
精裝修房裝修計價暗含潛規(guī)則
記者了解到,以建筑面積計算精裝修房裝修費用的銷售方式,被南京市不少開發(fā)商采用。南京市一處精裝修商品房樓盤的工作人員吳小姐告訴記者,在裝修費用上,開發(fā)商一般都會按建筑面積計算,通常并不寫入合同中,“這就好比你買房時要按照房屋的單價買下公攤面積一樣,裝修費用也不可能只按室內面積計算,一方面在銷售時方便操作,另一方面這是業(yè)內的規(guī)則”。
南京市某樓盤銷售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南京房地產市場上的精裝修房不多,過去有不少開發(fā)商在銷售時,只是大致告訴消費者裝修的標準在幾百元左右,較少有消費者對裝修費是按建筑面積還是套內面積計算 “較真”,因此這種“潛規(guī)則”一直延續(xù)至今。
律師觀點
開發(fā)商有義務解釋行規(guī)
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尤金福認為,房屋只裝修了室內,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費用,開發(fā)商的行為存在告知錯誤!跋鄬Χ裕蟛糠窒M者對此是外行,有時只能吃啞巴虧,開發(fā)商對行規(guī)合同有義務解釋清楚,并且在合同條文中加以細化說明”。
記者從南京市房管局了解到,南京市2007年1月1日啟用的購房合同中明確,精裝修房的計價采用的是將毛坯房屋的總價與裝修價分開計算的方式,但是當中沒有提及裝修的單價。有關專家表示,隨著精裝修房的大量問世,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細化合同條款,以避免此類糾紛的出現。 (孫林美 薛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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