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投訴信
6月3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接到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十多戶居民的投訴信。
該信中稱:
2007年5月6日,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要對我們房屋進行拆遷,要求在6月15日前進行搬遷。
我們居民十分疑惑,遂前往詢問相關情況。辦事處領導告訴我們,這個拆遷是為營造東蠡湖環(huán)境,是屬無錫市針對太湖整治的工程。我們要求其出具拆遷的合法手續(xù),該領導說,“沒有相關拆遷手續(xù),但一定要拆。”
由于理解到政府進行環(huán)境治理,雖然已經違法,我們原則上也接受了拆遷。何況政府利用自己的強勢,已經將周邊的居住環(huán)境破壞(路已被毀、水、有線電視等均被切斷),我們無奈也只能離開。
但是,讓我們沒有想到的是,基層政府為了不想合理支付拆遷補償,居然指鹿為馬,硬說我們有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宅為違章建筑,說只能給我們一點原來建造的成本補償。并威脅說,如果到他們所發(fā)通知的6月15日前不搬遷,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將有權動用街道的城管人員強行拆除我們的“違章”建筑。
在無錫這樣一個經濟比較發(fā)達,人們的法律意思相對較強的地區(qū),會有這樣針對政府的投訴讓人感到不解。
為此,6月5日中國經濟時報派記者趕赴無錫,對投訴信所反映的內容進行了調查采訪。
合法住宅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記者來到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時,看到通往小區(qū)的道路已經被毀,圍墻里面有十幾個工人和部分工程車輛還在忙碌著。知情人帶著記者從圍墻外繞道里面,又看到幾座樓房已經被推倒,磚頭瓦礫堆起像座小山包。
某業(yè)主告訴記者:“我們房子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合法手續(xù)一應俱全!督K省村鎮(zhèn)工程建設許可證》是由當時錫山市東 鎮(zhèn)村鎮(zhèn)建設辦公室,針對我們這些在石塘村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建設所發(fā),你看上面明確‘本證是村莊和集體范圍內,經村鎮(zhèn)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許可建設各類工程的法律憑證。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制!F在的政府想拆我們的房子,就以‘違章’建筑的名義要求拆除,又不想合理進行補償,作為人民的政府怎么可以這樣強勢和霸道呢!那么政府所建的真正的違章建筑為什么不拆?這很明顯是知法違法,執(zhí)法枉法嘛!”該代表很氣憤地說。
他說:“你政府要搞淼莊濕地公園,可以,我們理解,我們接受拆遷,但是你要合理補償我們損失。誰能說我們的私有財產就不是合法財產,10月1日起《物權法》就要實施了,大家的財產都是要受到法律保護。”
據其他業(yè)主們介紹,該小區(qū)內16戶業(yè)主中,除宜興市工業(y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所屬產權石塘村美麗華1號外,還有12戶業(yè)主也都有房屋所有權證。后來原東 鎮(zhèn)房管所找上門來,說房產證上有些數字不對,要拿回去核對一下,很快就歸還。可是,拿走我們房產證后至今未還,去要也不給。
記者在業(yè)主王冬花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一份“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的復印件,收件號:0057211。房屋所有權證號:錫房權證濱字第10020656號。證書編號:00341370。上面注明:“房屋所有權人:王冬花;房屋坐落:太湖鎮(zhèn)石塘村美麗華8號;產別:私產;建筑面積:377.65;結構:混合;設計用途:住宅;共有人:葛峰平等2人;共有權證號:10020054;附記:王冬花持房屋所有權證,葛峰平持房屋共有權證;填發(fā)日期:2004年02月25日;繕證簽章:華銘。并蓋有相關章印。同時附有“房屋共有權證存根”復印件,證書編號:00031317。
為了證實美麗華小區(qū)部分業(yè)主的說法,證實他們手中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確是政府部門頒發(fā),記者帶上美麗華小區(qū)1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去了政府部門進行核實。
6月8日下午,記者來到無錫市國土資源局濱湖區(qū)分局的地籍科,在工作人員黃女士查閱登記資料后,證實了該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真實性。也證實該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依法辦理合法有效的。
隨后,記者又來到無錫市濱湖區(qū)房屋產權監(jiān)理交易所的檔案查閱室,該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有效性也得到工作人員高女士的證實。
為了弄清政府為何要如此拆遷,2007年6月4日,業(yè)主孫茹森委托兒子找到雪浪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徐月秋。
孫茹森的兒子說:“徐月秋對我說,你這個住宅的土地是硬梆梆的國有土地,但是,你們建房的手續(xù),是按照我們農村建房的程序來辦的,因此我們就認定你這是違章建筑。這個游戲規(guī)則是我們政府來定的,我們說你是違章建筑就是違章建筑。”
據了解,在無錫該地段的普通商品房每平米最低價位已經升到8000元以上。像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這樣區(qū)位的住宅,每平方米的市場價普遍達到萬元以上。
雪浪街道的知情人告訴記者:“按照該地段房屋的市場價,無錫市濱湖區(qū)政府所給的補償款,使業(yè)主們每平方米至少要損失1萬元,這還是個保守的說法。政府給的補償款綜合起來每平方米才有3000元左右,他們用政府的這些補償款再去建造同樣的房屋,是根本不可能的。買地的錢都不夠。”
隨后,記者找到2007年1月30日《無錫日報》,該報以《新年地塊拍賣接連跳空叫價》為題進行了報道確實證實了知情人的說法。
記者經過查詢核實,得知“無錫萬都置業(yè)有限公司”拍得的3號地塊的地價,已達到每平方米3654元人民幣。
6月8日上午,記者來到雪浪街道辦事處,找到辦事處黨委書記徐月秋。
徐月秋告訴記者:“這次拆遷是為了太湖治理,恢復生態(tài)環(huán)境!
徐月秋說:“政府辦拆遷許可證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有土地商品房,還有一種是農民房,農民造的住宅,農民審批的房子要拆遷許可證。他們這個房子如果論證下來是商品房,我就辦拆遷許可證,F在論證下來,他們這個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合法的,是房產公司取得的,土地取得以后不是商品房賣給他們,他們是通過其他途徑給他們的,是我們政府有關職權部門違反規(guī)定越權審批給他們的。所以我們已經審查過不是一遍兩遍了,這個人可以處分他。土管局、房管局、城建辦的,這些都是村鎮(zhèn)建設的審批人,都可以處罰他們?梢猿蜂N他們的審批。他們鎮(zhèn)里審批的第一關就是我們雪浪街道。而且我也論證過,法院也論證過,他們可以起訴我們,我可以政府賠償。”
徐月秋最后承認,被拆遷戶所建房屋的存在,合法手續(xù)獲得及拆遷造成的財產損失,完全是由政府方面一手造成的。
6月8日下午,記者來到無錫市建設局。
無錫市建設局任副局長,在得知記者是為核實美麗華小區(qū)《拆遷許可證》是否發(fā)放而來,他很確定地對記者說:“我沒見到,我沒簽,這個是我分管的!
稍后,局長夏正興從門外回來又告訴記者:“我剛才打電話問了一下,這個項目它還沒到拆遷階段,現處在調查摸底階段。它這個程序目前還沒走到我們這里,也沒到濱湖區(qū)國土分局。他們手中的‘證’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正規(guī)程序走過來的,現在正在摸情況,論證起來還不太一致,目前還沒有定論。”
最后,無錫市建設局開發(fā)管理處周錫良處長對記者說:“我剛才查過了,《拆遷許可證》沒發(fā),發(fā)放《拆遷許可證》需要拆遷當事人提出申請,目前我們沒有收到申請。”
北京法學界崔先生告訴記者:“如果在國有土地上實行的是正常的政府拆遷行為,當地政府就應該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拆遷許可證,依照當地市場價進行房屋和土地的評估,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最后實施拆遷。沒有拆遷許可證,就預示著沒有對該拆遷區(qū)域進行征收,沒征收就進行強制拆遷,當地政府的行為就不是合法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破壞被拆遷區(qū)域內的道路,并斷水斷電,就可以認為這是侵犯了當地居民的生存權,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該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主任徐國林說:“政府對它認定的‘違章建筑’實行強制拆遷的同時,還要進行拆遷補償說明了什么?說明我們的是合法住宅。本來它就是合法住宅。既然是合法住宅,為什么無錫市濱湖區(qū)政府不去履行拆遷的法定程序?”
在與無錫市副市長吳建選通過電話取得聯系后,記者約其見面采訪,吳建選表示,市政府有規(guī)定,凡是接受記者采訪,事先都要和無錫市委宣傳部取得聯系,由市委宣傳部再和他聯系。隨后,記者按其要求撥通了無錫市委宣傳部的電話,又被指定與宣傳部新聞處馬處長聯系。在和馬處長通話中,馬處長詢問記者:“是正面報道,還是負面報道?”在得知記者要了解太湖水污染和美麗華小區(qū)拆遷的事情時,馬處長表示,吳副市長和毛小平市長都很忙,不方便接受記者的采訪。
政府的做法由軟到硬
據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2007年5月26日發(fā)給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業(yè)主們的“友情告知書”,其中并沒有對該小區(qū)住宅屬“違章建筑”的定性內容,也沒有看到因其是“違章建設”要求拆除的字樣。
可是在6月2日,當業(yè)主們收到“友情告知書”,并對這次拆遷為何不辦拆遷許可證向雪浪街道辦事處提出質疑的時候,雪浪街道辦事處卻派人送來一份“關于撤銷原錫山市東 鎮(zhèn)2000年( )建字號江蘇省村鎮(zhèn)工程建設許可證的決定”。
奇怪的是,這個撤銷決定的簽發(fā)時間和友情告知書的簽發(fā)時間同是“2007年5月26日”,送達時間卻是一先一后:送友情告知書的送達日期是2007年5月27日;該撤銷決定的送達日期是2007年6月2日。
業(yè)主們認為: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政府和雪浪街道辦事處是早已做好兩手準備的——軟的不行就來硬的——不要跟我談條件,我是政府,你們必須得給我拆!
據悉,無錫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從6月開始已對被拆遷戶采取強制性措施:
2007年6月初,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內的道路被毀,水和有線電視均被切斷。
2007年6月5日,無錫市濱湖區(qū)房產管理局已下發(fā)錫濱房監(jiān)發(fā)(2007)7號文件,“關于注銷宜興市工業(y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太湖鎮(zhèn)石塘村美麗華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
2007年6月20日,無錫市濱湖區(qū)房產管理局又對王冬花等業(yè)主發(fā)出“告知書”,稱:“王冬花、葛峰平同志:我局根據《無錫市城市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你們于2004年2月20日提交的坐落于太湖鎮(zhèn)石塘村美麗華8號的房屋申請材料予以受理,F根據2007年5月26日的無錫市濱湖區(qū)雪浪街道辦事處錫雪街政發(fā)(2007)第12號文,關于撤銷原錫山市東 鎮(zhèn)2000年( )建字29號江蘇省村鎮(zhèn)工程建設許可證的決定,我局認為,該處房屋不符合受理登記的規(guī)定,不予登記!
業(yè)主們說,我們的房產證2004年濱湖區(qū)房產管理局就發(fā)給我們了,是被東 鎮(zhèn)房管所給蒙騙拿走的至今未還,早就登記了,怎么又弄出個不予登記!這不是笑話嗎。
2007年6月21日,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在6月22日的《無錫日報》上發(fā)出公告,公告無錫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無錫市政府批準,決定收回石塘村美麗華小區(qū)業(yè)主們在該地塊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錫法律界一位知名人士認為:“政府的公信力首先取決于它的‘誠信’,然后是‘依法辦事’。這次拆遷中政府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妥的!
他告訴記者:“新法律頒布后,對它實施之前的事情并不具有約束力,只能對它生效以后存在的事情具有約束力,就是‘法不溯及既往’。政府用現行的法律程序來套以前的工程建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明顯是違反法律的!(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