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提供的房屋年限與實際不符,買房人該如何了解房子的“年齡”?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年限的話,買房人該如何索賠?
黃先生在某小區(qū)看中了一套房子,房東說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房產證是2000年5月領到的。但黃先生發(fā)現,土地使用權證上顯示的土地截至日期則是2065年5月20日。
黃先生不明白,這兩個日期中究竟哪一個可以反映房屋的實際建造年限?如果房東刻意隱瞞,他該怎么去核實?為此,黃先生找到房產專家周先生進行咨詢。
經周先生解釋后,黃先生才明白,事實上這兩個日期都無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產證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取得該物業(yè)產權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經轉手了兩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這本房產證上記載的發(fā)證日期,可能遠遠遲于房屋實際的建成日期。
另外,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顯示的截至日期可以推斷出該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開發(fā)商是否一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便開始建造房屋也無從判斷。
周先生表示,如果想要了解該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詢,或者向鄰居、街道、物管公司打聽。
最后,還可以在與房東簽訂的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果房屋的實際建造年限與房東所述不符,房東應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guī)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土地的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證上的記載為準。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有權收回土地,如果不予收回,則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土地使用租金。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究竟如何處置,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
周先生建議,如果當初合同沒有約定,那么從民事法律公平角度出發(fā),有這么一個處理辦法可供參考——開發(fā)商按該商品房總價除以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70年)乘買主損失的年限(6年多)來確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