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在四個月前收到了法院寄來的一份起訴狀,其上列明原告為朱某,被告為倪某和梁某。朱某在起訴狀中稱,2006年初,朱某出資并貸款購買了本市某處房屋一套,由于自己信用不好,所以產權人寫了一個朋友梁某的名字。同時在朱某的要求下,梁某寫了一個承諾書表明: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義務歸朱某所有且負責。該房屋裝修后,一直由梁某居住使用。后來梁某背著朱某將房屋出售給了倪某。朱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梁某與倪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倪某看到訴狀覺得莫名其妙,自己購房時看到產權證上只有梁某一個人的名字,而且看房時梁某也一個人住在這套房屋內,根本不知哪里冒出個倪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本案中,梁某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產權證上只有梁某一個人的名字,且梁某也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所以在梁某與倪某進行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倪某有理由相信梁某有權處分自己名下的房屋。現在朱某憑供梁某出具的承諾書,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梁某無權處分其所有的房屋,主張梁某與倪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由于不動產以登記為準,該承諾書不能對抗登記機構辦理的產權證,而且該承諾書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約束購房人倪某。倪某作為善意購房人,理應依據房地產買賣合同取得該房屋的產權,故倪某與梁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朱某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系地產星空法律顧問、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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