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硬要在“后悔權”前面蓋一個“契約精神”的大帽子,那么我實在無話可說。在“契約”面前,確實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是律法的威嚴向來不是無彈性的,“忠實履行契約”也并非絕對的價值。它在一些特殊的關系中需要利益的平衡,比如在如今的購房消費上就是。
契約自由關鍵在關系平等,而房產買賣雙方實質上并不平等。在買方的絕對弱勢的情況下,假如以所謂的公平來衡量雙方關系的話,那事實上是一種不公平。說白了,比如“保護婦女兒童一樣”,不是說壯漢子就不需要保護,只是在共同的人權保護下,對處于弱勢的婦女兒童更為傾斜而已。
事實上,購房的“后悔權”也不過是買方“知情權”的延續(xù)而已。
目前,在房地產買賣市場,買方的“知情權”十分有限。大部分購房者在確定購買行為的時候,他們買的只是一個未成形的房子,購買的只是樓書上的效果圖,知情的也是堂而皇之的承諾罷了。
而房子這種不動產的龐然大物,對財大氣粗的房產商只是一樁買賣的事情,而對許多買房者的意義卻不一樣,他們是用畢生的積累去買可能住一輩子的房子,也可能是他這輩子最大的投資。因此,雙方對壘之強弱可見而知。所以,無論從利益和情感上來說,都需要謹慎和安靜的決策。
從這種利害的對比和利益的平衡來說,賦予消費者以某種后悔權是適宜和正當的。對這樣天然不平等的關系,有時候需要一種看似不平等的規(guī)定去矯正失衡的強弱,以實現實質的平等。這就是“后悔權”出現的意義。
當然,“后悔權”需要界定時間、事實等必要條件,不能是“無限度”的“后悔”。不過,對于這一點,我并沒有太過擔心。說句實話,“后悔權”到底能不能落到實處。我頗為疑慮。但是,強勢的開發(fā)商與其利益群體絕不可能吃多大的虧。這一點,我是絕對沒有任何懷疑的。(文/詹青)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