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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昨日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由于今年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以及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基數(shù)作了調(diào)整,年住房公積金最高免稅繳存基數(shù)由去年的11340元調(diào)高至12303元。
根據(jù)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nèi)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廣州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限額標準。
據(jù)了解,日前廣州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101元。據(jù)此計算,2010住房公積金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允許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最高上限為12303元/月!懊舛惥”與2009年的工資基數(shù)最高上限11340元相比,提高963元。
換言之,今年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規(guī)定比例范圍內(nèi)和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在12303元以下,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稅,超過部分則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新調(diào)整的政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廣州市地稅局強調(diào),必須是單位和個人雙方繳存公積金的基數(shù)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標準和比例,才能準予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數(shù)或超比例繳存的公積金,都必須將超出部分公積金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例單位和個人的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都超過免稅上限
某公司員工陳小姐2010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公積金基數(shù)為15000元,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為15%,2010年7月份陳小姐工資收入為12000(不含單位為陳小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2250元),問7月份陳小姐應納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分析:陳小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為15000元,超過了可扣除上限12303元;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為15%,也超過了可扣除上限。按照規(guī)定,單位每月為陳小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2250元(15000×15%=2250),只允許在稅前扣除1476.36元(12303×12%=1476.36);而陳小姐本人每月繳存的公積金2250元(15000×15%=2250),也只允許在稅前扣除1476.36元(12303×12%=1476.36)。
答:陳小姐7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12000+2250)-(1476.36+1476.36)-2000=9297.28(元);應納稅額=9297.28×20%-375=1484.46(元)。(記者/黃穎川通訊員/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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