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的一些大學畢業(yè)生因助學貸款未還清,離校時畢業(yè)證被學校“暫扣”。此事頗具爭議性,引起熱論。
大學生助學貸款“放時容易收時難”,這是一個老問題,自國家助學貸款這種新的救濟方式產(chǎn)生之日起,類似問題就困擾著高校、銀行和有關政府部門。之所以讓人撓頭,原因不難理解:“包分配”的就業(yè)模式一去不復返之后,大學生就業(yè)日益多元化,流動性的劇增,讓計劃經(jīng)濟模式下的畢業(yè)生流向管理變得不再靈光。一些大學生畢業(yè)后或者連續(xù)跳槽,或下海擺脫“單位人”身份,或出國工作學習,此時,如果一些人確實還不起貸,或不主動還貸,甚至存心拖欠,學校和銀行要想追債,光是“尋人”的成本就將非?捎^。
追債成本居高不下,讓不少省份的國家助學貸款面臨困境。其惡果就是:前人犯錯、后人遭殃,在一些地方,由于違約率太高,已無一家銀行主動愿意承接助學貸款業(yè)務,最終損害的還是貧困大學生群體的利益。
由此不難看出,河南一些高!翱垩骸碑厴I(yè)證之舉,實屬無奈。事實上,通過回顧歷史,我們還發(fā)現(xiàn),幾年前正是“河南模式”的出現(xiàn),破解了大學助學貸款的困局,讓當?shù)劂y行重新回到了談判桌前。按照新模式,銀行、學生、高校、資助中心簽訂四方合同,其中高校要承擔大部分的管理工作。新模式還確定了 14%的風險補償金,財政和高校各出7%。違約額低于風險補償金時,剩余部分獎勵給高校;反之,高校則要負責超出部分的50%。顯然,“河南模式”的實質(zhì),就是讓學校承擔了更多責任,而既然被推到了前臺,就會想方設法(如暫扣畢業(yè)證等)“收債”,也就必然更容易得罪學生。
然而,正是這種無奈之舉,暴露了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軟肋。一個淺顯的道理是,教育畢竟不是一個簡單的商品交易過程,它具有“外部性”,且涉及面廣,不能套用“一手交錢一手發(fā)證”規(guī)則;更不能像樓市一樣,你不還完貸款銀行就可扣押你的房產(chǎn)證。我們不妨借河南一些高校的“極端”做法,好好反思如何盡快補上制度之漏。
在現(xiàn)實生活中,“誠信”不單單是一個道德名詞,而更表現(xiàn)為一種契約關系。所謂道德自覺,從來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必然是多種制度約束的合力所致。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一旦國家助學貸款的還貸流程存在漏洞,難免會間接對一些學子“逃債”形成鼓勵。因此,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還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征信系統(tǒng),以及信用度的相關獎懲細則,讓惡意拖欠甚至打算逃債的畢業(yè)生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違約成本。而在征信系統(tǒng)尚未建立起來之前,不妨考慮將“欠債條”放入畢業(yè)生檔案,動態(tài)管理,一旦還清貸款則由高校發(fā)文到檔案所在單位核銷。當然,對于那些確實囊中羞澀的學子,還宜多些善意、適度寬限。
畢竟,我們必須強調(diào)一點:國家助學貸款是以“育人”這一社會收益為主,完善管理絕不應以收窄放貸面、放棄貧困大學生教育機會為代價,否則便是舍本逐末了! ∽髡撸盒熹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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