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玲遺作出版引發(fā)爭議
國內(nèi)學者再指《小團圓》出版“嚴重侵權”
◆張愛玲是美國公民,其遺產(chǎn)繼承適用美國法律,臺灣皇冠打官司不出具遺囑證據(jù)原件,也沒有美國遺產(chǎn)法院認證和執(zhí)行著作權讓渡的原始文件,宋淇夫婦擁有張愛玲著作權“無疑存在嚴重瑕疵”。
◆《小團圓》不是張愛玲的一本可出可不出的書,而是涉及其家族及個人隱私的自傳性作品,其中
的人和事幾乎可以一一對號入座,在她經(jīng)過長期鄭重考慮后,已有明確意愿“要銷毀”的前提下,擅自出版《小團圓》即是侵犯張愛玲包括名譽權在內(nèi)的各種權利。
◆現(xiàn)在發(fā)表的《小團圓》由于是一個已被放棄的未修改本,根本不代表張愛玲創(chuàng)作的較好水平,藝術上相當粗率,所披露的一些內(nèi)容只為“八卦”迷添加談助。
附:張愛玲信
Mae & Stephen:
為了托KD(李開弟)大陸版權的事,我到文具店買授權書表格。就順便買了份遺囑表格,能(此處為英文單詞不清)就省得找律師了。以前一直因為沒證件不能立遺囑,有錢剩下要充公,F(xiàn)代醫(yī)療太貴,如果久病,醫(yī)護費更是個無底洞,還有錢剩下的話,我想:
(一)用在我的作品上,例如請高手譯,沒出版的出版,如用于林彪的一篇英文的,雖然早已明日黃花。(《小團圓》小說要銷毀)這些我沒細想,過天再說了。
(二)給你們倆買點東西留念。
即使有較多的錢剩下,也不想立基金會作紀念。林式同答應做(此處為英文單詞不清)。他本來是土木工程師,因為此地不景氣,要回大陸謀發(fā)展。他太太是日本人,不去,還住在這里,他……
(據(jù)皇冠代理律師2007年向媒體提供,信件下文至今未見提供)
張愛玲遺作《小團圓》出版后,爭議不斷。繼臺灣大學張曉虹教授指出版《小團圓》違背張愛玲意愿,是“合法盜版”,“拒買、拒看、拒評”之后,最近,國內(nèi)學者金宏達再次指稱宋以朗發(fā)表張愛玲遺作《小團圓》是嚴重侵權行為。
金宏達是上世紀90年代主編《張愛玲文集》的現(xiàn)代文學資深研究專家。2007年臺灣皇冠出版公司起訴中國戲劇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侵權出版張愛玲作品時,他曾提出張愛玲遺囑執(zhí)行人林式同有信件和文章表明,張愛玲著作權的遺贈未經(jīng)美國遺產(chǎn)法院認證和執(zhí)行,不符合其所在國的法律,質(zhì)疑臺灣皇冠的權利合法性。當時審理此案的法官根據(jù)皇冠律師提供的一份材料,認為金宏達代領了由其主編的一本張愛玲佚文稿費,存在利害關系,否定其專家意見。金宏達稱,事實上,所謂由他代領稿費的《張愛玲文集續(xù)集》是一本多人合作的成果,其中有臺灣的資料提供者、論文作者、英文譯者等,由于張愛玲作品權屬不明,從手續(xù)上又須一次領出,寫明是“代領”,并指明了各領取者,屬于張愛玲的部分一萬多元也與出版社結清。他認為承審法官“不面對新的事實證據(jù)”,“如此判案,實在異乎尋!。
金宏達認為即使是存在利害關系,也應就事實和證據(jù)本身判斷,張愛玲是美國公民,其遺產(chǎn)繼承適用美國法律,臺灣皇冠打官司不出具遺囑證據(jù)原件,也沒有美國遺產(chǎn)法院認證和執(zhí)行著作權讓渡的原始文件,宋淇夫婦擁有張愛玲著作權“無疑存在嚴重瑕疵”。宋淇之子宋以朗近期推出張愛玲遺作《小團圓》仍然是一“典型的違背張愛玲意愿的侵權行為”。
金宏達表示,宋以朗在這本書的前言中用很大篇幅解釋他為什么要出版這本書,他所引用的張愛玲與宋淇夫婦討論《小團圓》的信件都是上世紀70年代的,最后有兩封張愛玲與臺灣皇冠編輯的通信,其中提到《小團圓》修改的話,正是宋淇教她的“對外只說在修改中,好在沒有第三個人見過原稿”,明顯是敷衍之詞。從現(xiàn)今發(fā)表的《小團圓》看,在對皇冠編輯說要修改之時和之后,她都未做什么修改的努力。臺灣版《小團圓》版權頁寫著作完成日期為1995年,“分明是作偽”。恰恰是在1992年3月12日致宋淇夫婦的信中,張愛玲自己用很肯定的口氣明示“《小團圓》小說要銷毀”,此信之后沒有新的囑托,“此應為最終遺囑”。退一步說,即使之前的遺囑將所有財產(chǎn)遺贈給宋淇夫婦,《小團圓》也已排除在外!吧米猿霭妗缎F圓》即是侵犯張愛玲包括名譽權在內(nèi)的各種權利”。宋淇夫婦尊重張愛玲意愿,恪守朋友之道,在張愛玲去世后直至他倆先后去世的十二年間,都不拿出這部作品!昂茱@然,《小團圓》不是張愛玲的一本可出可不出的書,而是涉及其家族及個人隱私的自傳性作品,正如宋淇閱后立即指出的,其中的人和事幾乎可以一一對號入座,無論張愛玲寫作的當時出于何種目的,以及時勢如何遷移,在她經(jīng)過長期鄭重考慮后,已有明確意愿‘要銷毀’的前提下,自居為其‘遺產(chǎn)執(zhí)行人’的宋以朗怎么可以如此對待一個無助的逝者?”
金宏達表示,現(xiàn)在發(fā)表的《小團圓》由于是一個已被放棄的未修改本,根本不代表張愛玲創(chuàng)作的較好水平,藝術上相當粗率,不但如宋淇所指出的存在結構上的“點名簿”式重大缺陷,通篇大多是速寫的連綴,筆觸凌亂輕忽,沒有多少深刻的刻畫,雖然還有些張愛玲典型的句式,卻只顯出一種粘貼的“華麗”。內(nèi)容上則仍陷于與胡蘭成的舊情而不能自拔,堅決摒棄“國家主義”(民族大義),理性上連《色戒》還不如。所披露的一些內(nèi)容只為“八卦”迷添加談助,其中對其母親蕩佚生涯的絕情敘寫,尤為具傳統(tǒng)倫理價值觀念的一般讀者難以接受,所謂具有“顛覆性”的研究價值其實甚不足道,其效果適足以毀損張愛玲自己的形象,以及相關人士的名譽。張愛玲主動放棄,囑托“銷毀”是非常明智的。
金宏達指出,張愛玲的著作權歸屬的爭議至今也未結束,正是在張愛玲明確表明《小團圓》“要銷毀”的這封信中,張愛玲明確講了她所剩下的錢,一部分用來請人譯她的作品,另外就是給宋淇夫婦“買點東西留念”,并未處理其著作權。這與她立遺囑后給遺囑執(zhí)行人林式同的信上所說“我除了點存款沒值錢的東西,非常簡單”,她所要處理的只是銀行里一點存款是一致的。而有關她的著作權,直到寫這封信時,她還在親自授權給她姑父李開弟在大陸出版其作品。這封信還談到林式同同意擔任遺囑執(zhí)行人,但存在一些難處,顯示有關遺囑問題有一些不定因素,“究竟是什么,另一半頁宋以朗秘不示人”!八我岳首跃訛椤畯垚哿徇z產(chǎn)執(zhí)行人’,出版《小團圓》,從違背張愛玲本人意愿而言,已屬侵權,而從遺產(chǎn)繼承的法理上說,也存在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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