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講壇》主講人閻崇年,日前在江蘇無錫新華書店圖書中心簽名售書時,遭到一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掌摑。如今,該事件有了最新進展,當?shù)毓矙C關(guān)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打人者已被治安拘留15天,并處罰款1000元。
有網(wǎng)友認為,閻崇年在掌摑事件中并未受傷,事后也平安離開無錫,而襲擊者得到重罰,這與閻崇年的名氣有關(guān)。言外之意,不能因為閻是名人,就加大對打人者的處罰尺度。我倒以為,這恰是事情的一般規(guī)律,所謂“矯枉過正”是也。不能說你打了人家1牛頓的巴掌,人家還你1牛頓的拳頭就算合理。再從結(jié)果上看,同等的力量,可能會讓一個耄耋老人一命嗚呼,而對一個拳擊高手,也許是毫毛未損,這自然算不上公平正義。何況,這又不是拳擊比賽,而是突然襲擊,說成恐怖行為也不為過。還有,精神的損失怎么估算?一位歷史學家兼著名教授,在眾目睽睽之下遭受掌摑,和當眾凌辱有何區(qū)別?所以,從行為實施的嚴重性和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出發(fā),這樣處理并無不妥,盡管它已達到此類處罰的最高限度。——此其一。
其二,日常生活中,我們見慣了那些信奉“叢林法則”的強人,對弱者拳腳相向大打出手。而一些弱者常常忍氣吞聲、息事寧人,就算有敢怒者拍案而起訴至法院,但“葫蘆僧”式的判決不是沒有。現(xiàn)在,能有一個莽漢跳將出來,敢于向法制叫板,而法制程序又能迅速啟動,一是拘留,二是罰款,這才叫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不然,人間正義何處體現(xiàn)?從這點上看,處罰正當其時,力度正當其準。
其三,打人者所以打人,是因為不同意閻崇年的學術(shù)觀點。觀點不同,盡可以百家爭鳴,怎么能閑置舌頭,用拳頭表達意見?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主張,“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quán)利”,這正是民主社會公民話語自由的理想狀態(tài),應當成為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因此,即就閻崇年說過一些“辣言辣語”,比如“文字獄有它的歷史局限性,雖然制約了一定的思想靈性,但起碼維持了社會穩(wěn)定。”你可以與其觀點相左,繼而商榷探討求得共識。就算一時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也可以存疑存異。相反,用暴力解決爭議,豈不是對學術(shù)自由的野蠻戕害?豈不等于昭告世人,我也是文字獄的支持者?
(雷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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