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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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家余華被訴抄襲 濱州交警王長征一審敗訴
2007年11月05日 15:16 來源:正義網

    余華《兄弟》以百萬銷量創(chuàng)造近年來文學暢銷書的紀錄。2006年8月10日,在上海的書展中,上半年在全國暢銷書市場獨領風騷的《兄弟》(下)高調亮相。 中新社發(fā)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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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媒體和網絡上熱炒了將近一年的"余華《兄弟》涉嫌剽竊"一案,終于在10月19日由山東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長征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10元,由原告負擔。

  發(fā)難--指責抄襲

  記者在搜狗網站上輸入"余華《兄弟》涉嫌剽竊",竟然多達三萬網頁,標題也是五花八門,剛開始還有"涉嫌"二字,后來干脆就是"余華《兄弟》剽竊……"。

  此案最先由黃守愚在其博客上發(fā)難,指控余華《兄弟》與山東濱州市交警王長征的網上小說《王滿子》有55處相同和相似,(后來又變成了80多條和130多條證據(jù),)然后由《王滿子》的作者王長征在濱州中院起訴,聲稱余華小說《兄弟》與自己所著的《王滿子》在故事情節(jié)方面存在相似或相同,在人物、情節(jié)結構、詞句等方面也存在相同或相似,導致兩本書在整體上形成了實質性的相似。王長征將濱州市新華書店列為第一被告,上海文藝出版社列為第二被告,余華列為第三被告。

  有記者采訪原告:為何將涉嫌剽竊的余華列為第三被告,而不是第一被告?原告聲稱是為了表示對余華的尊敬。記者詢問了有關法律專家,專家稱這是訴訟技巧,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抄襲或者剽竊的責任除了作者外,只是認證到出版社,理由是"未盡注意事項",并沒有提出對書店的責任追究。如果原告不把濱州新華書店列為第一被告,王長征只能到上海或者北京去起訴了。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北京上海,顯然對原告不利。

  較真--作品對比

  記者在網上搜索,看到最早報道此案判決的是中國法院網,10月22日的報道里有這樣一段文字:"經法院查明:2004年7月7日,原告王長征將其獨創(chuàng)作品《王滿子》發(fā)表于'百靈文學網',小說共十二章,近10萬字。講述了從"文革"到今天的40年間,發(fā)生在山東某小鎮(zhèn)王流村一個由奶奶、父親、母親、哥哥和弟弟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敘述了從紅色的狂熱、人性的喪失到一個物欲橫流、道德淪喪這樣兩個時代的巨大彎折。2005年8月,小說《兄弟》(上部)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其版權頁署名作者余華,2006年3月該社又出版《兄弟》(下部),上、下部共計51萬字。小說主要描寫了江南小鎮(zhèn)兩兄弟宋鋼和李光頭從'文革'至今的命運變遷。"記者仔細閱讀了判決書,卻沒有找到"敘述了從紅色的狂熱、人性的喪失到一個物欲橫流、道德淪喪這樣兩個時代的巨大彎折。"這句話。

  描寫最近這幾十年歷史的小說比比皆是,比如東西的《后悔錄》等等,而"描寫了一個由爺爺或奶奶、父親、母親和兄弟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更是千千萬萬,余華此前的三部長篇小說《在細雨中呼喊》、《活著》和《許三觀賣血記》都是這樣的人物設計,他更早的作品《現(xiàn)實一種》就是寫兩個親兄弟的故事,而且也是一個由爺爺或奶奶、父親、母親和兄弟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如果描寫親兄弟的故事就是抄襲,那么《王滿子》抄襲了余華的《現(xiàn)實一種》,因為《王滿子》里就是兩個親兄弟,余華的《兄弟》里是兩個沒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只要上網讀一下王長征的《王滿子》,就會知道,《王滿子》的故事是從明代洪武年間寫起的,不是從文革開始的,在全文十二章里面,整個第一章都是在寫五百年前的事情。

  記者在搜索相關網頁時,看到一條十分有趣的消息,原告王長征在起訴余華《兄弟》抄襲自己所著的《王滿子》同時,還代表馬爾克斯指控余華的《許三觀賣血記》是抄襲《百年孤獨》的,證據(jù)只有一條,說余華小說中流淚的描寫是抄襲馬爾克斯流血的描寫......

  記者查閱所有網頁,發(fā)現(xiàn)余華始終保持沉默,就是在其博客上也是只字未見。記者以為余華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尊嚴,起訴王長征。就像網民所說"不能讓王長征之流告了白告",身為國家公務員,又是濱州交警支隊宣傳科長的王長征豈能隨便誹謗他人?

  判決--部分相似并不相同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長達16頁,前面11頁介紹了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證據(jù)和雙方律師的質證過程,然后才是法院審理后的判決理由,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

  本院認為,原告指控《兄弟》抄襲《王滿子》能否成立,首先要對涉案兩部作品的內容進行比對。原告證據(jù)4列舉的83處相似之處的描寫分為幾種情形。

  一類是一般性的短句描寫,這些短句并非兩部小說中的原話,系原告對書中相應內容的提煉、總結。如原告證據(jù)列表第65:

  《王滿子》:父親的姐姐在沈陽工作。

  《兄弟》:父親的姐姐在上海工作。

  諸如此類的表達還有列表中的第39、67、71、73、74、75、 76、80等,這些均是文學作品中的一般性描述,不是原告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類是段落描寫上并不相似的,原告證據(jù)列表第7:

  《王滿子》:我奶奶是這個家里的留守者,打開早晨的屋門,她一只手端著尿盆,一只手提溜著我,先把我放在寬敞的院門過道里。

  《兄弟》:宋凡平提著四十斤的大米就像是提著一只空籃子似的輕松,他的左手一把將李光頭抱起來,馱到他的肩上,讓李光頭的雙手抱住他的額頭。

  類似于上述段落中的表達,兩部小說中是不一樣的,諸如此類的還有列表中的第6、9、16、20、21、23、27、32、41等。

  還有一類是語句結構上或段落寓意上有相似之處的,如原告證據(jù)列表第34:

  《王滿子》:王保春兩年以后回到家鄉(xiāng),穿的是一身工作服, 帶著工人階級的樣板,他還把第一輛自行車帶進了王流村。那些熱血青年圍繞在自行車旁,聽王保春講述它前進的原理,后來又拿它做比喻,說道了"歷史車輪滾滾向前,螳臂擋車者必被歷史的車輪軋得粉碎。"他還演示著騎上自行車,那種飛的速度令青年們熱血沸騰,算起來我就是那時作為革命的種子被王保春播散在李余珍的體內。我在第一次看清了王保春的面孔時,他就是用這輛自行車把我從東坡橋帶到了我們家門口,我也是第一次有了飛行的記憶。

  《兄弟》:宋鋼從此春風得意,他騎著永久牌自行車風馳電掣,在我們劉鎮(zhèn)的大街小巷神出鬼沒,亮閃閃的自行車晃得我們劉鎮(zhèn)的群眾眼花繚亂,他還時時按響車鈴,清脆的鈴聲讓群眾聽了不是吞口水就是流口水。

  上述段落表達,或是以一種排比句式,或是以一種典型喻象,在語句結構或詞句表達的基本要素上有相似之處,但類似這種段落出現(xiàn)在兩部書中的次序是完全不同的,同時也是無序的,即沒有一定的對應關系。而且,與原告小說相似之處的描述在《兄弟》中是不連續(xù)的,不能構成完整意義上的表達。

  其次對兩部書在結構安排上進行比對,《王滿子》在篇章結構上比較松散,其分為十二個章節(jié),每一章都敘述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故事,每個章節(jié)都能獨立成篇!缎值堋穭t始終以宋鋼、李光頭兄弟二人的命運變遷為主線,其他的人和事都是圍繞這條主線的發(fā)展變化展開的,整部小說的故事性、連貫性都比較強。因此原告主張兩部作品在故事情節(jié)、結構上相同或相似亦不能成立。

  再次,長篇小說作為一種敘事性文學體裁,其特點是篇幅長,容量大,情節(jié)復雜,人物眾多,能夠在比較廣闊的范圍內多方面的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生活面貌。小說《王滿子》近10萬字,原告列舉的83處"剽竊"字數(shù)約5000字;《兄弟》51萬字, 原告主張侵權證據(jù)字數(shù)僅占余華《兄弟》總字數(shù)的9.7%0型即不 到1%。顯然以5000字抄襲文字證明一部51萬字的小說在故事、情節(jié)、場景、人物、故事情節(jié)結構等方面與之達到整體上相似是難以成立的。

  經對原告《王滿子》與被告《兄弟》比對,原、被告的作品確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選擇了一個相同的時代背景,都是從"文革"到今天信息時代四十年的時間;都是描寫了一個由爺爺或奶奶、父親、母親和兄弟兩人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但上述時代背景、人物關系及人物特征這些作品元素系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觀念的表達而不是思想觀念本身。在文學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語言文字表達方式才屬著作權權利保護的范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還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原告所舉被告作品與其相似的83處中,有些是不相似的,有些相似之處是不連續(xù)的,不構成完整意義上的表達, 兩部小說達不到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程度。另外,被告《兄弟》一書"語言充滿了反諷意味、追憶的敘述方式、童年記憶的運用"等都沿襲了余華作品的基本特色。在創(chuàng)作風格、文學處理等表達形式上與原告《王滿子》并不相同,這表明了余華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余華剽竊其作品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滿子》系在網上公開發(fā)表的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余華《兄弟》一書雖在人物設計、部分段落描述上與《王滿子》有相似之處,但尚不夠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完整意義上的相似,且余華作品在表達形式上有其獨創(chuàng)性,與原告《王滿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余華剽竊不成立;谟嗳A侵權不成立的事實,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及濱州市新華書店也不構成侵權。原告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5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長征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210元,由王長征負擔。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全面駁回了原告王長征聲稱"被告余華小說《兄弟》與自己所著的《王滿子》在故事情節(jié)方面存在相似或相同,在人物、情節(jié)結構、詞句等方面也存在相同或相似,導致兩本書在整體上形成了實質性的相似"。對其所謂的83條證據(jù)也是全部駁回。判決后,記者幾次電話聯(lián)系余華,其手機已經轉到秘書臺,再聯(lián)系原告方面,也沒有成功。對此判決,有人認為余華不會上訴,因為他可以在今后兩年內隨時隨地起訴原告;至于原告王長征,更不可能上訴,他若是理直氣壯,可以在北京上海起訴,也不會處心積慮地將此案拉到濱州。 (彭誠 鄭博超)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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