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證監(jiān)會、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日前,針對市場各方關心的問題,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在接受中國政府網采訪時表示,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新修訂的內容在政策上對長期資金管理機構適度傾斜,引導長期資金入市。
該發(fā)言人說,在實踐中,《暫行辦法》已逐漸顯現出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fā)展需要的問題,如資格標準過高,資金鎖定期過長,只能開立一個證券賬戶、委托單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長期資金的引入,不利于實施有效的監(jiān)管,需要及時予以調整。
發(fā)言人指出,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新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吸引長期資金和完善投資監(jiān)管兩個方面:
首先,在政策上對長期資金管理機構適度傾斜,引導長期資金入市。一是降低資格標準。對于基金、保險等長期資金管理的證券資產規(guī)模、成立年數要求適度降低,而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資格標準維持不變。二是允許直接開立賬戶。QFII可以為其管理的各類長期資金申請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為其他客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三是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養(yǎng)老基金、保險資金、共同基金等長期資金的鎖定期降至3個月,其余資金仍維持1年的鎖定期不變。
其次,對QFII的實際境外投資者監(jiān)管更加嚴格。主要體現在:要求名義持有人按季度向監(jiān)管機構報告其代理的實際投資者資產配置、證券投資明細等情況;嚴格限制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比例;要求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等方面。
另外,為方便QFII投資,分散其投資運作風險,《辦法》規(guī)定每個合格機構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