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斥資200萬投資股市,為了保證股票的投資收益,他委托朋友、資深操盤手楊先生代理操盤。然而3年過后,200萬投入只剩下8萬余元。黃先生一怒之下將楊先生推上被告席,要求楊先生支付205萬元和相應利息。今天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4年2月,黃先生將自己總額為200萬元的證券賬戶委托給楊先生代理操作,并簽訂《委托操作協(xié)議書》,授權自由買賣交易股票,并保證黃先生的資金總值安全,約定楊先生每年返還7%的固定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獲利由兩人平分。今年以來,股市持續(xù)井噴。黃先生再次查詢了自己的賬戶時,愕然發(fā)現(xiàn)楊先生操作的賬戶只剩8萬余元。惱怒的黃先生要求楊先生遵守《委托操作協(xié)議書》的約定,以現(xiàn)金形式補齊虧損部分本息合計205萬元。但楊先生始終拖欠未付。
今天開庭后,被告的代理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此案應由被告居住地朝陽法院管轄。由于被告的代理人態(tài)度堅決,原告代理律師最終表示同意移送審理。庭后,面對眾多媒體記者,被告代理律師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只字不談,他不斷強調:“我只授權‘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等下次庭審時再說吧!
原告黃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黃先生與楊先生都是50多歲的老人,楊先生有多年的操盤經(jīng)驗,是證券圈的資深專業(yè)人士,所以讓他代理炒股。委托第1年時,楊先生曾支付給黃先生29萬元。之后,就只剩目前賬戶里的8萬余元了。事發(fā)后,楊先生一直避而不見,只由中間人傳話,楊先生一開始還說要還這錢,但直到今天也沒有實際的行動,連人也找不到。
法律人士指出,代人炒股在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有關證券經(jīng)紀人的法規(guī),個人從事這種職業(yè)在我國目前仍屬于灰色地帶。一部分有資金但沒有證券投資經(jīng)驗、時間的投資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簽訂委托炒股協(xié)議,委托他人代為炒股,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協(xié)議收取代理費用,獲得報酬。這種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在一般情況下是認定為有效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有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倪^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墓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邱偉 王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