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委托同事賀先生替自己炒股,雙方約定按盈利分成,虧損由賀先生承擔。半年之內,賀先生虧損了6.9萬余元。索賠無果,王女士將其告到法院。昨天,記者從豐臺法院獲悉,法庭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由賀先生賠償炒股虧損。
去年6月21日,王女士與同事賀先生簽訂委托書,約定至年底,由賀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資金授權,賀先生進行操作,以當天的賬戶資金市值8.8萬余元為基數,在此基礎上盈利的20%歸王女士所有,其余的80%中,由王女士和賀先生按七三比例分成。賀先生保證王女士的資金市值不低于基數,否則虧損由其承擔。隨后,雙方按照約定進行了股票交易。然而到年底,王女士發(fā)現自己賬戶的證券市值變?yōu)?.9萬余元,實際虧損6.9萬余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王女士又提供了一份雙方交涉索賠事宜的錄音光盤當證據。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委托股票交易的委托書后,被告依約進行了操作,對造成的虧損應按約定承擔。
宣判后,賀先生不服,他認為錄音中的聲音并非其本人,提出上訴。(李力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