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責任包括: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此外,構成偷稅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指出,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應自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不應存在僥幸心理。
據介紹,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發(fā)現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利用稅務機關已掌握的申報信息,篩選出同行業(yè)或者同一企業(yè)、同等條件的人員;通過與扣繳單位明細申報的信息,或與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從而發(fā)現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行業(yè)、高收入人群的專項檢查,發(fā)現未申報的納稅人;利用已掌握的行業(yè)收入等信息,進行納稅評估,從而發(fā)現應申報人員;通過檢舉人提供的檢舉線索進行分析檢查發(fā)現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掌握納稅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稅信息等。
國稅總局網站和相關媒體去年已公布了相關自行申報的說明,如年所得的定義范疇、申報途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