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徘徊艱難的時候,一個似乎比“救市”更有實質利好的消息傳出來——監(jiān)管層正在進一步從制度建設上指向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日前,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的一項重要法規(guī),《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正在起草之中。
這是一個制度的建設,更是股市文化的建設。從成熟市場看,股市中權益文化的建設,始于制度構建,而后形成一種群體習慣和市場氛圍。目前,監(jiān)管層開始以立法的形式進行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建設,是發(fā)展中國股市權益保護文化的肇始。
截至2007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數(shù)達到1550家,滬深兩市股票市場總市值已達32.71萬億元,已進入二級市場流通的市值9.31萬億元,投資者開設的有效證券賬戶總數(shù)達到9200萬戶。從制度上把投資者權益保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現(xiàn)實的需要也是發(fā)展的需要。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一個突出而至今依然嚴重的問題的是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股東的一些關聯(lián)交易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jiān)管需要采取資產(chǎn)重組、變更股權持有單位等措施,減少關聯(lián)交易,對難以完全避免的關聯(lián)交易,要按照市場經(jīng)濟的原則進行規(guī)范,努力減輕對投資者權益的損害。
推行征集投票權制度,鼓勵中小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力,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層切實履行誠信義務。試行股東衍生訴訟,在公司利益受侵害時,在董事會不愿或不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由公司股東以公司的名義提出集團訴訟。
另外,我國股市投資者權益突出需要解決的是切實完善證券民事?lián)p害賠償制度。多年來,股民打贏官司難以得到賠償,甚至沒有賠償?shù)陌咐,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
我國證券市場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一直缺乏合適、有效的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成熟市場的做法,確立兩個可以操作的訴訟機制: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進一步細化公司法、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制度,強化違規(guī)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啟動民事賠償機制。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證券民事賠償?shù)囊?guī)定比較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證券欺詐等行為未明確規(guī)定民事賠償責任,因上述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只能依照民法通則的一般規(guī)定,單獨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我們應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細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對諸如原告被告資格的確定、損失范圍規(guī)定、賠償金額計算、舉證責任、償付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對違法者形成威懾。
縱觀全球成熟市場,股市的發(fā)展歷史就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歷史,沒有投資者權益保護就沒有股市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當中國股市在制度建設的牽引下,逐步形成一種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市場文化,我們就會迎來期待中的穩(wěn)定持續(xù)發(fā)展的健康股市。 (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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