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李某華飲酒駕駛引發(fā)交通事故后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近日,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結此案,判定除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外,保險公司免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也無需賠付車輛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用。
記者從天河區(qū)法院調研部門獲悉,2007年11月5日,李某華酒后駕駛粵A093XX車在廣州市番禺區(qū)與由陳某生駕駛的粵ALR3XX小客車相撞,再與由盧某峰駕駛的粵A445XX貨車碰撞,造成乘車人林某龍、林某湧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番禺大隊認定,李某華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華在某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及交強險各一份,認為自己非醉酒駕車,保險公司應承擔其在保險合同期內的交通事故損失。
而該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辯稱,李某華為飲酒駕駛,而飲酒在商業(yè)險中明確約定為責任免除事項,因此不同意賠償商業(yè)險保險金,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天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生、林某湧、林某龍因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用中的8000元及被撞兩車受損價值中的2000元屬于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作出賠付。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法院據(jù)此認定,醫(yī)療費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及被撞兩車受損價值超過2000元的部分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故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用雖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但保險公司依約可免除賠償責任。(記者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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