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5·7”暴雨,將中海康城三期車庫中373輛車浸沒,其中36名車主因沒買保險未得到保險賠付,遂起訴中?党俏锕芎烷_發(fā)商,要求賠償損失。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水浸車索賠案在天河區(qū)法院開庭審理。
上午8時,車主們早早趕到法院等候開庭。車主徐小姐表示,水浸車事件發(fā)生月余,36名車主至今未獲分文賠償。多次交涉中,物業(yè)公司強調責任在于百年不遇的大雨,拒絕賠償。
庭審中,車主認為,由于物管的管理不善,及存在違反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規(guī)定的改建等原因,致使業(yè)主停放在地下停車場的車輛遭到嚴重水浸,物管及開發(fā)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稱,“5·7”暴雨前氣象臺發(fā)布了暴雨警報,但物管沒有及時做好相應的防水防澇措施及應急辦法,致使雨水毫無阻礙地流進地下停車庫,物管處值班人員未能及時啟動抽水、排水設施,致使車庫水浸。隨后,在車庫水位不斷上漲過程中,物管處值班人員也未及時通知車主將車輛開出車庫,造成車輛受到嚴重損失。
車主們還說,物管公司擅自改建地下車庫設施,澆注水泥墩擋住了地下車庫的“三防”門,造成該門不能關閉防水,地下車庫也沒有阻水設施。車庫出入口前的花園圍墻欄桿設計存在漏洞,該處地勢比周邊的地勢低1.5米,且車庫前的圍墻是寬度約為50米的鐵欄桿(非磚墻)圍墻,雨水從該低洼處進入地下車庫。
車主們稱,按照相關的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物管應從收取的物業(yè)管理費中購買公眾責任險,如發(fā)生水浸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物管沒有履行該責任和義務。物管則認為,目前經營費用太高,希望法庭考慮物管的特殊性。
在庭審中,被告表示,中海康城開發(fā)商及其物管在地下車庫內設了51條排水溝、60多臺排水泵,設施是完整的。大雨時,物管公司已開廣播提醒,有兩名業(yè)主已將車開走。而此時,由于車陂涌水倒灌厲害,很快就淹沒了車庫,這時將車開出車庫不現實。暴雨中,物管投入30多臺抽水泵,400多人次搶險,共花費了300多萬元資金,已經盡了該盡的義務。同時,“三防門”是人防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人防門是不可以關閉的。同時,大雨百年一遇,遠遠超過物管的防洪標準,屬不可抗拒力,物管無責任。
36名水浸車主的訴求會否得到法庭支持?本報將繼續(xù)追蹤報道。(姚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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