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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因受賄罪被一審判刑七年

2002年08月23日 06:40

  中新網(wǎng)北京8月22日消息:原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受賄案日前經(jīng)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曉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8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998年6月、7月間,被告人段曉興及華夏銀行北京管理部行長湯伯平、華夏銀行紫竹橋支行副行長高杰、北京市糧食局副局長賈明振、北京市油脂公司總經(jīng)理田成欣,接受北京萬澤經(jīng)濟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蔡燕軍(均另案處理)在北京奇然大酒店的宴請,其間蔡燕軍提出欲向華夏銀行貸款,段曉興當即表示像金萬利油脂有限公司這樣的大公司才能貸款。為蔡燕軍貸款出謀劃策。

  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曉興利用擔任華夏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蔡燕軍以北京金萬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的請托,對銀行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虛假材料不認真審查核實,即同意向該公司貸款人民幣1.5億元。為此,被告人段曉興于1999年2月、4月,先后2次收受蔡燕軍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幣2.48萬余元)。

  案發(fā)后,尚有貸款人民幣1.444億元沒有收回。被告人段曉興所獲贓款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曉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蔡燕軍等人牟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中華工商時報報道,記者就此采訪了段曉興的二審律師、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田文昌,據(jù)他透露,二審法院可能會根據(jù)一審的卷宗,進行書面審理。田文昌律師還對本案審理當中的一些程序提出了質疑。(劉彩娜)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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