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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裁定十六名“法輪功”學員有罪

2002年08月16日 08:51

  中新社香港八月十五日電 香港西區(qū)裁判法院今天裁定,十六名“法輪功”學員阻街及襲警等七項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罰款三百至一千港元。

  據(jù)稱,這是香港法院首次判定“法輪功”學員有罪。

  裁判官在判案時說,部分被告作供時回避問題,證供并不可信;而呈堂的錄影帶顯示事發(fā)當日警方在警告無效后,才使用最低及合理的武力,將他們拘捕并抬走。

  這位裁判官同時強調,在審理案件時,沒受政治因素影響,亦考慮過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保障,不過,任何人士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不能影響其他人的權利,而當時這些“法輪功”學員確實對其他人構成不便。

  今年三月,一些“法輪功”學員聚集在中聯(lián)辦門外示威,警方要求他們移到旁邊的地方,但遭到拒絕。其后,警方將其中十六人抬走。他們被控以阻差辦公、阻街及襲警等七項罪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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