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qū)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guī)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 《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通過業(yè)績分配、協議招標等方式配置到各經營者。具體類別和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
業(yè)績分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協議招標的具體規(guī)定,由商務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場變化劇烈、出口許可數量使用率過低或出口秩序混亂等特殊情況,經紡織品出口行業(yè)商協會提議,商務部可采取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外的臨時性措施,以恢復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十條 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環(huán)保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經營活動。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未能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huán)保等義務的經營者,商務部可取消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獲得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資格,并收回已獲得的全部許可數量。
第十一條 業(yè)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yōu)橐罁凑杖缦掠嬎愎酱_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為經營者可申請數量;
(二)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qū))出口實績, Q2為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qū))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qū))出口實績,M2為全國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qū))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各類別商品的最低可申請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凡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可申請數量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可申請數量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剩余數量按業(yè)績優(yōu)先的原則分完為止。
第十二條 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一)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
(二)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個月;
(三)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的出口實績均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00%計算;
(四)西部地區(qū)企業(yè)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50%計算,中部地區(qū)和東北老工業(yè)基地企業(yè)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30%計算;
(五)擁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yè),按照實際的經營者(按海關企業(yè)代碼)數量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計入各經營者名下。
第十三條 商務部根據上述分配原則確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范圍內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數量申請。
第十五條 自可申請數量下達之日起的15天內,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地區(qū)經營者的申請上報商務部并附電子數據。
在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后15天內,商務部確定并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六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允許轉讓。轉受讓經營者可登陸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轉受讓平臺(http:\xk.ec.com.cn)直接操作,地區(qū)內轉讓也可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做技術處理。受讓經營者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huán)保等義務。
第十七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
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fā)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xù),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延期或更改許可證內容的,均應重新換發(fā)新證。
第十八條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未能全部使用的,應于許可年度的9月30日前將剩余數量通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上交。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上交的、未申請和放棄的數量計入當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剩余數量。剩余總量由商務部按照第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分配,并在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75天下達分配結果。
第二十條 獲得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yè)績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減。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yè)績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雙倍扣減。
第二十一條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申領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印章。網上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相關電子表格并傳送至相應的發(fā)證機構。
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網上申請的,經營者應當同時將相關出口合同復印件寄送至發(fā)證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發(fā)證機構應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數量有效申請后,按照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批準文件和相關電子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fā)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經營者在辦理臨時出口許可證后,應向質檢總局授權的臨時發(fā)證機構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發(fā)證機構憑許可證簽發(fā)紡織品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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